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近来,上海发生了多起食用含瘦肉精猪肉、猪内脏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省委书记习近平就此作了重要批示,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落实,下发了专题会议纪要(〔2006〕42号),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能,加强生猪屠宰、猪肉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监管,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领导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上海瘦肉精事件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食品安全警钟。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平安舟山”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组织,加强领导,集中精力,狠抓瘦肉精监管工作。
二、密切配合,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职能和管辖区域,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强化检测,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对饲料生产和生猪养殖等环节的监管。
农林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禁用药物(有毒有害物)的行为,会同工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点)。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监管,强化对养殖场(户)的日常检查,落实告知承诺制度,对使用禁用药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并列入不予收购和代宰的“黑名单”。
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发现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二)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生猪进行定点屠宰时,必须对每批生猪进行瘦肉精宰前尿液检测,尿检呈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送宰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复检。市定点屠宰场生猪宰前尿样瘦肉精检测由市农林局负责,对市外货源生猪每批次(车)抽检比例为5-10%,对本地生猪每批次抽检比例为3-5%。各县(区)定点屠宰场生猪宰前尿样瘦肉精检测单位或部门由县(区)政府确定。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宰前尿样抽检中的有关工作,会同农业部门对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的宰前检测和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会同农林、工商、公安等部门严格执法,坚决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农林部门负责尿检阳性源头原因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要会同经贸部门加强对市外货源生猪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对瘦肉精问题较多的产地,及时督促购销企业调整货源。
(三)加强对猪肉流通、消费和加工环节的监管。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超市、批发企业等流通环节的监管,切实防止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在市场上流通。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监管,加强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督促餐饮单位规范和落实各项制度,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切实防止含有瘦肉精的猪肉进入消费渠道。
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规范运行,切实防止以含有瘦肉精的猪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三、增加投入,加强瘦肉精检测
落实瘦肉精检测经费,增强瘦肉精检测范围和频率,确保上市猪肉质量安全。市定点屠宰场生猪宰前尿样瘦肉精检测经费、检测尿液呈阳性生猪的复检费用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的检验费用,由市财政在预算中解决。确定市农林局下属的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为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市级定性检测机构,市质量技监局下属的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和市卫生局下属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为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市级定量检测机构。各县(区)应保证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瘦肉精的检验费用和检测尿液呈阳性生猪的复检费用,并指定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检测机构。
四、齐抓共管,迅速在全市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
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经贸委等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在全市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案。整治工作于明年2月底前结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要分别将全市和本部门开展整治活动的情况报市政府。
五、广泛宣传,增强群防群控意识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信息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印发相关法律法规和瘦肉精的危害等宣传资料到生猪养殖场(户)、饲料兽药经营户、生猪调运户和生猪定点屠宰场,举办形式多样的专题培训,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宣传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自觉抵制瘦肉精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对使用瘦肉精不法行为的揭发、检举,形成全社会参与和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六、严肃政纪,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舟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瘦肉精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送检和检测职责,切实承担起控制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责任。养殖场(户)对其养殖生猪的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生猪及其产品的经营单位和定点屠宰企业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市监察局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工作责任不落实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发生严重瘦肉精中毒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