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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6〕13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各有关单位:

《衢州市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衢州市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工作,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浙政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机构

市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市政府的复查复核事项的组织协调、交办督办,以及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查复核等工作。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进行复查复核,日常工作由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承担。

三、工作职责

(一)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签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复查复核意见书。

(二)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工作;协调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工作。

(三)市信访局:根据《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研究起草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工作配套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受理、交办、协调处理需复查复核的信访案件,并视情况提交市复查复核委员会研究,负责全市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工作的指导、督查、统计、研究、培训和考核。履行好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四)市法制办:对涉及法律适用,以及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复查、复核意见书进行审核会签。

(五)市司法局:为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六)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需复查复核的信访案件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提出。

1、信访案件办理机关在作出信访案件处理或复查意见的同时,应当告知信访人享有复查或复核的权利。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或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应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并附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4、信访人可直接向市信访局递交复查复核申请,也可通过原办理机关代为转交。

(二)形式审查。

1、市信访局负责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对资料不全的申请,通知信访人在有效申请期限内补齐有关材料,信访案件复查复核程序自材料补齐之日起启动。

3、对以下情况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单》书面告知信访人:

(1)该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2)该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或行政复议、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3)该信访事项已由有关机关复查复核的;

(4)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

(5)该信访事项已由有权处理机关在2005年5月1日前办结,且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6)国家、省级要信要访件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督查报结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4、对符合复查复核受理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市信访局在收到申请后的2日内呈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并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的复查复核,须呈报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并由主任指定牵头单位或领导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协调。

(三)实质审查。

1、实质审查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启动调查程序。

2、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质审查的有关情况,在收到交办单的1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经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信访局。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3、复查复核初步意见应包括: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具体事项和要求;经复查复核核实的情况;复查复核意见和依据;不服复查复核意见的救济渠道的告知等。

(四)法律审核。

1、市信访局收到复查复核初步意见后,如信访事项涉及法律适用,且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应根据初步意见的有关内容拟定《信访案件复查复核答复意见》,连同该信访案件复查复核的其他材料,3日内送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会签。

2、市法制办应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收到会审单的3日内将经市法制办领导签批盖章后的复查复核意见反馈市信访局。

(五)领导审签。

市信访局收到市法制办审核的复查复核意见后3日内书送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或呈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签,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复查复核意见书必须送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审签。

(六)送达。

复查复核意见经签发后,市信访局应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上加盖“衢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在10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信访人,同时抄送省相关职能部门、省信访局以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市法制办、原复查单位、原处理单位等备案。

五、附则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在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之前,可与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沟通,确保作出信访复查复核意见的正确性。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后应抄报市信访局备案。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复查复核事项的具体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按《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四)本工作规程由市信访局会同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五)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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