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7〕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方案
划分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科学合理的空间发展格局,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大战略思想,统筹区域发展,深入实施我市"三市并举"发展战略和《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重大举措。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号),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规划意义
《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根据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土地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同时对全市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基本范围、主要任务、功能定位和政策导向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提出,确定了空间管治的基本依据,是审核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区域评价的前提,是编制空间布局规划和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将使《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内容得到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使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建立在科学发展基础之上,对于促进区域统筹协调、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体现主体功能导向。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破行政区域限制,抓住影响区域发展的关键因素,确定区域的主体功能,引导区域开发建设的方向。
(二)突出区域协调发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中心,立足区域自然特点和环境容量,制定差别化的区域开发政策,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主要是通过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地按照主体功能定位从事开发建设活动。
(四)强化规划的可操作性。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必须充分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先进技术手段和工具,创新编制技术方法,建立可操作的方法和指标体系,合理界定各类主体功能区、功能亚区和功能区块,形成覆盖全市的详细分区方案,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差别化发展政策,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开展前期研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全新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相关要求,对市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未来发展潜力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同时要在试点县工作中积累经验,为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工作奠定基础。
(二)划分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技术导则要求,将市域国土空间在上级政府划定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基础上,划分出相应的主体功能亚区和具体功能区块。其中,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明确主体功能亚区,统筹协调市内各县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跨县(市)域主体功能区的划分,结合国家和省里的区域政策,研究制定市级配套政策措施。县(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主要任务是研究和明确各类具体功能区块,并结合上级政府制定的区域配套政策,研究制定本级配套措施。莲都区不再单独编制功能区规划,主要任务是配合市里做好基础性工作。
(三)制定区域政策。根据国家和省里的差别化政策,制定落实我市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区域人口管理措施、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措施等,逐步实现不同主体功能区域间的人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产业、基础设施、人口等空间布局的不断优化。
(四)论证报批发布。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在送审前,应由专家咨询组主持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经与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县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经与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后,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市、县两级联动推进。全市实行市、县两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体系,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里确定的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主体功能亚区和具体功能区块。其中主体功能亚区划分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落实,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空间,实行区域全覆盖。具体功能区块划分工作由各县(市)政府负责,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空间,技术路线、划分标准和指标体系由市里统一明确。
(二)注重保持区划完整性。一是要注重维护好生态环境系统的完整性,加强衔接,处理好跨行政区的共同利益,协调好相邻地区的开发政策。二是要站在区域全局的高度,既要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和特色优势,适当打破行政界限;又要整体谋划区域发展,以一体化优势参与更高层次的分工合作,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三是在妥善处理开发与保护关系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开发时序,有利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利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努力做好与区域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整合利用已有规划(区划)成果。特别是要正确处理好与生态功能区划的关系,将生态环境现状评价、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作为判断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作为划分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主要依据。
五、组织分工
为顺利有效地开展主体功能区划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划基础研究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成立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同时,委托有关研究机构承担规划前期研究和具体编制工作,可以根据研究课题设置和编制内容,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几个不同的规划研究机构。
由于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为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关具体分工明确如下:
(一)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前期研究和对县(市)的指导工作,负责《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投资政策》专题研究报告,负责全市数据库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发展潜力评价工作,负责《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报告和文本(含图纸)汇编工作,负责各类规划、区划的衔接和专家咨询工作。
(二)市财政局:参与《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投资政策》、《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产业政策》等专题报告的研究工作,参与规划的相关研究论证,为规划工作开展提供专项资金保障。
(三)市国土局:根据相关土地政策,负责《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土地管理政策》专题研究报告,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等有关资料,提供地质公园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情况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标准制定、评价与划分工作,参与规划相关研究论证。
(四)市环保局:负责《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环境保护政策》专题研究报告;结合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成果,负责做好全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现状调研与评价工作、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标准制定与评价、划分工作;负责提供生态功能区划有关成果资料,提供自然保护区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情况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论证。
(五)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负责《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人口管理政策》专题研究报告,负责提供我市人口结构现状及变化、市内及市外人口流动和空间分布等相关研究资料,参与规划研究论证。
(六)市建设局:参与做好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标准制定与评价、划分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规划等相关资料,提供风景名胜区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情况,参与规划相关研究论证。
(七)市经贸委:负责《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产业政策》专题研究报告,参与分类别投资政策研究工作,参与做好全市重点开发区标准制定与评价、划分,以及中远期重点开发区域安排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论证。
(八)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全市水资源开发强度评价工作,提供丽水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水土流失及治理规划、瓯江流域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相关研究论证。
(九)市旅游局:提供全市旅游发展现状及规划等相关资料,提供全市旅游度假区现状、规划及管理等资料,参与相关研究论证。
(十)市农业局:提供全市农业(优势农产品)区划、农业污染防治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论证。
(十一)市林业局:提供全市林业现状及规划、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相关研究论证。
六、时间安排
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结合丽水实际,在时间进度上,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基本做到与省里同步,试点县可适当提前。
(一)前期研究阶段。
2007年9月底前,重点是研究主体功能亚区、功能区块的划分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区域配套政策措施等。在此基础上,基本完成《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报告(初稿)》,同时选择龙泉市作为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试点,以点带面,发挥先导和示范作用。
(二)规划编制阶段。
2007年12月底,在继续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完成《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报告》,同步完成相关配套政策和其他专题研究报告,编制完成《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规划修改报批阶段。
2008年6月底前,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和部门意见并与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将《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大批准实施。
七、经费保障
为保证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顺利推进,市财政应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规划研究、调查、评价、编制和论证等工作。各县(市)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县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顺利推进。
八、主要成果
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的主要成果包括前期研究、规划成果、配套政策措施等三部分。
(一)前期研究:
《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报告》。
(二)规划成果:
《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三)区域配套政策措施:
《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产业政策》;
《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投资政策》;
《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土地管理政策》;
《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人口管理政策》;
《丽水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环境保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