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特色竞争战略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
衢政发〔2007〕4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特色竞争战略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特色竞争战略,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特色竞争战略,加快推进品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品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品牌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文化层次乃至整体素质的综合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战略部署,我市也明确提出了“特色竞争”的战略选择,品牌建设是特色竞争战略的重要内涵。近年来,品牌经济在全市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显现。但是面对当前市场竞争和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新情况,面对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新要求,面对品牌发展和品牌消费的新趋势,我市品牌建设还有较大差距。必须充分发挥我市区域经济的特色和优势,着力培育、扶持、保护和发展一批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和区域品牌,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区域综合实力,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推进品牌建设的目标
(二)推进品牌建设的总体目标。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努力,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力争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中形成一批国内著名、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产品品牌,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品牌,使品牌经济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
(三)推进品牌建设的具体目标。到2010年,初步形成品牌培育、发展、激励和保护机制,品牌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品牌建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
――力争实现国家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总数达15个以上,国家免检产品20个以上,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省出口名牌总数达180个以上。
――培育年销售收入超200亿元且能够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的区域品牌(产业集群)2个,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能够参与国内产业分工的区域品牌(产业集群)5个。
――品牌经济占全市经济的比重超过13.5%;市级以上工业名牌产品、著(驰)名商标产品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达75%以上,销售收入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全市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达100件以上。
――培育和发展不少于60个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制造业产品品牌,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品牌和服务业品牌,农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及证明商标得到广泛注册和使用,恢复和发展一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传统品牌。
――总体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主要工业产品质量指数稳定在95以上。
――初步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建成一批适应我市产业发展的检测中心、标准和信息中心、咨询服务中心、企业产品研发中心。
三、工作重点
(四)加快制造业品牌建设。围绕“410”产业,加大力度培育发展制造业品牌,按照我市产业结构和新型工业化要求,优先培育和提升先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品牌产品。加快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抓好氟硅新材料、工程装备、高档特种纸、食品加工等品牌的培育工作,使我市制造业的规模和水平跃上新台阶。
(五)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围绕市委、市政府“345”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推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注重发挥地方特色,巩固提高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农业新产品开发,培育一批国家级农产品品牌,建设一批农产品品牌基地,重点在柑桔、畜禽、茶叶、蜂产品、食用菌、蔬菜瓜果、水产、特色养殖等行业取得新的突破;鼓励农业企业积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证明商标,开展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外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统一打造“生态衢州”品牌,加强规范使用和管理,拓展国内外市场。
(六)打造服务业品牌。积极推进服务业连锁化、品牌化经营,采用先进技术和服务标准,创新服务产品,促进规模经营,提高竞争能力。重点在商贸流通、现代物流、旅游会展、职业教育、信息服务、检验检测等服务业领域,打造城市服务业品牌。
(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充分利用产业集群效应为品牌建设带来的有利条件,提升块状经济优势,打造区域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龙头企业的作用,联合注册集体商标、市场服务商标等,创建区域性的集体品牌,打造专业品牌基地。积极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争取特色产业列入发展规划、生产基地命名等,发挥区域品牌在整合资源、吸引外来投资等方面的优势,形成规模效应,增强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大企业竞争的实力,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
(八)争创具有竞争力的出口品牌。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及专利申请。鼓励和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扩大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提高出口产品档次,推进国内品牌向国际品牌延伸。
(九)保护“老字号”和知名商号品牌。鼓励老字号企业申报知名商号,引导企业以授权连锁经营等方式,运用企业商号权进行资产运作,进一步提升企业商号权的无形资产。加强对老字号、知名商号企业商标、商号资产的保护和运用,鼓励实施企业商号、商标一体化战略,提升“老字号”的品牌价值,积极争创传统特色名牌产品。对连续亏损、濒临破产倒闭的国有“老字号”企业,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兼并、重组,使“老字号”品牌重新焕发生机。
四、工作措施
(十)加强品牌战略的规划与实施。要将实施品牌战略纳入各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各部门要编制好本部门实施品牌建设质量提升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加强对企业创品牌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一)加强品牌建设的基础工作。引导企业制订创牌的发展规划,建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深入开展“质量兴企”活动,切实将品牌产品做大做强。引导企业注册并规范使用商标、商号,搞好品牌的策划和注册登记,从品牌定名、定位、定形(文字、图案、色彩等设计)入手做好品牌的策划,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注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快开发核心技术,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对照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标准,谋划好品牌的开发、推广、运作和经营。加强重点检测机构建设,完善企业计量保证体系;积极推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社会责任等体系认证;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QC小组”活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引导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品牌经营能力,实现从要我创牌、自发创牌向自觉创牌转变。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品牌梯队,实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品牌培育、发展、激励和保护。鼓励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生产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联合、虚拟经营、委托加工等多种途径做大做强,努力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特色优势的“小型巨人”品牌企业。
(十二)加强品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品牌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高级人才,加快质量工程师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品牌意识,充分发挥其在品牌创造、品牌经营、品牌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组织开展品牌知识、品牌经营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创牌能力和品牌运作水平。
(十三)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质量协会、标准计量协会、商标协会、消费者协会、贸促会、国际商会等有关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品牌创建、品牌推介、品牌营运、技术开发、质量管理、法律服务、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商标代理、境外商标注册、打假维权等各个方面服务。
(十四)深入开展“千家争名牌,万家创品牌”活动。动员各方面力量,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千家争名牌,万家创品牌”活动,引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创建品牌工作,形成良好的创建品牌氛围。构建“品牌衢州”工作体系,着力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全方位推进质量兴市,扩大“衢州制造”在全国乃至全球的知名度、美誉度。
(十五)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以保护知识产权和名牌产品为重点,整合力量,实行部门联动、政企联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打假维权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品牌侵权行为,维护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同时,以“信用企业工程”为载体,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惩处失信行为,树立“信用衢州”的区域整体形象。
五、完善推进品牌建设的政策举措
(十六)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推动品牌企业做大做强。
――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本级支持品牌战略实施、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各县(市、区)也应根据财力安排一定的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鼓励创牌创优。对市区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由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牌农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省出口名牌”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浙江名牌农产品”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上述各级荣誉称号、未享受过政府有关奖励政策、有效期满通过复评确认的,视同新评,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对应的奖励;通过复评确认之前已享受过政府有关奖励政策的,不再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同一类不同级别品牌荣誉的,按最高级别计奖。
――设立市长质量奖。由市推进品牌建设联席会议制定并发布《衢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定一次,每年获奖数1~2家(可缺额),获奖企业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制订,以标准的制定权来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对直接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制订并成为标准起草单位之一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参与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企业(项目)给予适当的政府资助。
――对市级以上品牌企业,在有关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优先扶持。外贸、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进出口业务简化审核程序,提供便利条件。对省级以上品牌产品在有效期内视情况给予质量免检,对市级以上品牌企业给予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工商事务的重点服务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市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帮助有条件的品牌企业申请国家的各类政策性基金。对省级以上品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开展以品牌等无形资产为担保的信贷服务。实行省级以上品牌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制度,商标、名牌等品牌无形资产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拓宽品牌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募集、收购等多种途径在境内外上市,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
(十七)推动品牌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品牌企业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争创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服务中心,争创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增强企业产品开发和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和引进、购买先进专利技术,推进科技进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尤其要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技术迅速融入、转化为适应市场的技术标准。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有关资助奖励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6〕25号)执行。
六、加强对品牌建设工作的领导
(十八)完善品牌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市推进品牌建设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市品牌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扶持政策;市推进品牌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全市品牌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全市“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创牌工作,制定落实商标注册发展规划;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全市“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产品”的创牌工作;市经委负责做好全市培育制造业基地品牌和区域品牌的创建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中国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的创牌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境外商标注册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全市“中国名牌农产品” 、“浙江名牌农产品”的创建工作;市贸粮局负责全市“中华老字号”的组织申报和“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创建工作。市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在企业争创品牌荣誉过程中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时,要给予大力支持;市检验检疫、科技、建设、卫生、旅游、金融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品牌建设。对上述有关单位在培育和申报国家级、省级品牌中作出贡献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九)积极做好品牌宣传推介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和舆论手段,开设专栏、专版,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品牌建设与质量兴市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打造全社会共同推进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积极营造人人享受质量、人人创造质量的社会环境。依法做好广告宣传的审查工作,坚决杜绝虚假广告,正确引导消费,促进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品牌理念和品牌意识,对假冒产品要及时发现、予以曝光。同时,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品牌宣传策划,扩大知名品牌的影响力,推动品牌企业巩固市场、扩大市场,努力使衢州品牌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七、附则
(二十)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制造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单位。税收归属柯城区和衢江区的企业,在享受本《意见》有关政策时,兑现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二十一)本《意见》由市推进品牌建设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本《意见》奖励政策的兑现由市推进品牌建设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报市政府审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中国名牌农产品”、“浙江名牌农产品”,“浙江省出口名牌”,“中国商业名牌”、“中华老字号”的奖励资金,分别按市委、市政府相对应政策文件规定的渠道列支;“国家免检产品”、“市长质量奖”及其它奖励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本《意见》由市推进品牌建设联席会议指定有关单位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十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精神,制订本区域的实施意见。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