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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实施意见

衢政发〔2007〕4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实施意见



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民政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意见》(浙政发〔2007〕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促进我市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不断完善和创新民政工作体制和机制,着眼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着眼于扩大基层民主,以建设和谐社区为目标,以完善城乡基层管理和服务网络为着力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增强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为着力点,加快形成规范、有序的民间组织发展格局;着眼于区域发展和社会文明,继续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升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服务水平;着眼于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倡导民政干部做有心的人、心重的人、心诚的人。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城乡居民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福利服务对象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民间组织发展规范有序,优抚安置保障切实有力,专项事务管理和服务公开、透明、规范,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化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定机制。不断健全分层分类救助办法,提高救助的针对性、时效性,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加强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完善救助办法,医疗救助筹资标准一般不低于人均6元,并逐年增长。健全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长效机制,依法落实财政供养经费,加强供养机构规范化管理,逐步使供养机构成为区域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推进“避灾工程”建设,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水平。

(二)探索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建立健全以老年福利服务为主体,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机构福利服务、公共福利服务和公益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福利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稳步推进“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向农村延伸,全面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建立健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福利事业发展机制和相配套的工作机制。

(三)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推进城镇和农村社区建设,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力度,逐步实现城镇和农村的社区化管理和服务。统筹解决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和配套设施,确保每个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完善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建立社区居委会联系居民制度,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社区居民信息卡,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掌握社区居民的状况,关心社区弱势群体、独居老人的生活。支持居(村)委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做到“权随责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着眼城乡社区服务逐步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有偿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改进社区服务方式,提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水平。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规范村(居)民代表推选程序。

(四)大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培育并不断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各类慈善组织发展。探索形成筹款和服务分离的机构运作模式,提高机构专业化程度。健全社会捐赠站(点)网络,合理规划兴办“慈善超市”,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互助活动。探索建立覆盖各领域的慈善捐赠数据统计、公布制度。

(五)不断增强民间组织服务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民间组织的政策。重点培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民间组织,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系健全、结构优化、功能到位的民间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力度,健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查处力度。积极推行“政社分离”,引导民间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六)改革完善优抚安置和专项事务管理工作。完善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保障机制,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积极推进城乡一体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健全与重点安置、推进就业、自谋职业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制。认真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后期扶持政策,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深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稳妥调整行政区划,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长效机制。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强化执法、规范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殡葬执法,推动殡仪服务市场化。

三、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作、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建立完善责任明确、保障有力、协调配合、广泛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

(一)完善民政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民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确保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要把民政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民政行政效能,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民间组织管理、城乡社区建设、双拥工作、老龄工作、移民安置等社会建设和管理领域,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衔接,积极整合有效的社会资源。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健全民政工作组织网络。加强民政工作的组织网络建设,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民政工作组织网络。重视市、县民政机构建设,配强民政工作班子,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要明确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民政工作。强化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健全民政管理与服务综合机构,选调一批事业心强、责任心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充实到乡镇民政助理员岗位上来,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专职乡镇民政助理员队伍。建立村(社区)民政工作联络员制度,每个村(社区)至少确定1名民政工作联络员。

(三)健全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民政事业经费投入和保障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政事业发展领域,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为发展福利事业筹措更多的资金。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促进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

(四)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加强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市军供站(备灾中心)、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儿童福利院(儿童康复中心)等项目建设。健全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服务管理能力。整合基层民政公共服务资源,依托区域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慈善超市”、“避灾中心”等为服务平台,综合发挥基层卫生、教育、劳动、体育、文化等相关设施的整体效应,形成覆盖城乡、满足城乡居民不同需求的服务网络。

(五)不断创新民政工作方法。整合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职能,加强民政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民政法制水平和执法能力。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探索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在民政社会服务领域,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向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购买服务。认真实施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我市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并在社会救助、移民工作、慈善事业、社区服务等领域实现突破,进一步加强职业社会工作规划、管理和指导,健全专业培训、岗位设置、职业水平评价等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培育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倡导社会互助理念,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义工队伍建设,规范志愿者活动。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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