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梅湾旅游度假区B道路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府〔2007〕37 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梅湾旅游度假区B道路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石梅湾旅游度假区B道路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三届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石梅湾旅游度假区B道路项目征地
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石梅湾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切实做好石梅湾旅游度假区B道路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推进项目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依法办事、先征地后搬迁安置补偿、不让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和补偿标准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深入细致、扎实稳妥做好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确保石梅湾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顺利开发。
二、征地搬迁范围和内容
(一)征地范围及面积。
B道路项目用地297亩。其中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面积126亩的土地使用权;礼纪镇农联村委会海田村村民小组和石梅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71亩(海田村搬迁后所有土地出让给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准确面积以实测为准)。
(二)土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万宁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法》(万府〔2004〕128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人均耕地数和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该地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如下:
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表
土 地
补偿费 水 田
万元/亩 旱地
万元/亩 林(坡)地
万元/亩 居民点 (村庄)万元/亩
1.1 0.65 0.27 0.65
土地安置补助费 水田 旱地 林(坡)地 居民点 (村庄)
1.8 1.05 0.38 1.05
合 计 2.9 1.7 0.65 1.7
(三)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市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招商局、礼纪镇、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已完成征地范围内所有地面附着物的清点、评估统计工作(参照万府 〔2006〕66号文件所规定补偿标准)。
B道路项目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金额共503.078万元人民币。其中,房屋5167.68平方米补偿金额342.5614万元人民币,各类构筑物(含简易房、宅基地、围墙、地板、水井等)补偿金额42.7505万元人民币,坟墓补偿金额8.5万元人民币,青苗补偿金额109.2661万元人民币。准确数量及金额以市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公布为准。
(四)搬迁户数及人口。
据初步调查统计,B道路项目拟搬迁共34户177人。其中礼纪镇农联村委会海田村民小组24户、129人;万宁公路分局礼纪道班6户25人;礼纪镇莲花村委会老符村、东澳镇外村居民共4户23人。各类人口的准确数量以市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公布的为准。
三、安置补偿
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和谐安置、不让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失地农民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一)安置对象。
1、安置对象的条件。
(1)必须是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必须是房屋全部搬迁户的成员。
安置对象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2、安置对象的确认。
(1)由被征地单位申报;
(2)由公安部门认定各类安置对象的户籍,人口统计截止时间为本方案生效之日;
(3)由市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参照神州半岛安置对象认定的标准及作法,分别对各单位申报的安置对象进行审核认定;
(4)由市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将审核结果张榜公布(三版),以第三版确认安置补偿的对象为准。
(二)安置补偿办法。
1、海田村安置对象安置补偿标准。
(1)根据市政府万府函〔2006〕8号文,参照2006年石梅湾31号地块的补偿标准,以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为每人55000元人民币。其中,安置补助费每人42000元人民币(按该地区人均年收入3500元人民币的12倍计算);低保、医保等每人10000元人民币;临时搬迁过渡居住及搬迁奖励费每人3000元人民币。
(2)搬迁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根据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海田村的搬迁房屋评估为房屋面积5167.68平方米,价值为385.3119万元人民币。
(3)住房安置奖励补助。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期搬迁的,按人均10500元人民币发给搬迁安置奖励费,逾期未搬迁的不予发放。
2、万宁公路分局海田道班的安置补偿标准。该道班办公、住宿场所系1970年建设,主要维护礼纪镇至石梅路段,征用土地后由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重建或按补偿标准出资由公路分局自行建设。用地选址拟在莲花旧市范围内,具体用地由礼纪镇政府落实,并征求公路分局与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意见后确定。道班使用的土地属国有划拨土地,采取置换方式重新选址安排,不另做补偿。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按道班现有人口数发放临时居住过渡和按时搬迁奖励费,标准为每人3000元人民币,搬迁费的使用由万宁公路分局内部调剂处理。
3、户口未在被征地单位的莲花村委会老符村、东澳镇的外村居民共4户23人的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房屋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住房安置奖励补助标准按人均10500元人民币计发。搬迁临时过渡居住费及搬迁奖励费标准为每人3000元人民币,逾期未搬迁的不发给住房安置奖励补助款。
四、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大项目服务力度,加快B道路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步伐,市政府决定调整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三组(另行发文)。其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各单位、部门征地搬迁安置工作。
征地组:负责土地权属核定、用地手续报批、组织土地征用与补偿工作。
搬迁安置组:负责项目规划评审,与搬迁户签订《房屋搬迁协议书》及搬迁工作。
项目服务组:负责人口审核、法规政策宣传,配合做好征地及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2、该项目的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市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建设局、礼纪镇政府负责实施。
3、人口、房屋搬迁安置补助费、建(构)筑物、坟墓及鱼塘等补偿费由华润公司负责补偿。
4、土地、地面附着物(青苗)部分的补偿款,先由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垫付,计入土地出让成本,政府再与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结算。
5、搬迁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同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屋搬迁协议书》,逾期拒绝签订或搬迁的,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6、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密切依靠群众,随时与群众沟通,必要时依法举行听证。
六、本方案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