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梅湾旅游度假区后勤保障基地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府〔2007〕38 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梅湾旅游度假区后勤保障基地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石梅湾旅游度假区后勤保障基地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三届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石梅湾旅游度假区后勤保障基地项目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解决石梅湾旅游度假区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气、医院、学校、消防、公安、工商管理、商场及员工住宿等后勤保障基地项目建设的用地问题,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基地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加快项目开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依法办事、先征地后搬迁安置补偿、不让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和补偿标准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深入细致、扎实稳妥做好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确保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整体规划项目建设顺利开发。
二、征地搬迁范围和内容
(一)征地范围及面积。
后勤保障基地项目用地位于东线高速公路石梅湾互通口左拐弯,兴梅大道先进农场办公住宿区两侧地段,第一期项目用地面积433.43亩,其中礼纪镇先进农场土地150亩;礼纪镇石梅村委会三公坡村民小组土地75.23亩,礼纪镇石梅村委会文教村民小组土地17.16亩,国有存量土地和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191.04亩。
(二)土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万宁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法》(万府〔2004〕128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人均耕地数和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该地区征收国有土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如下:
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表 土地补偿费 水 田
万元/亩 旱 地
万元/亩 林(坡)地万元/亩 居民点 (村庄)
万元/亩
1.1 0.65 0.27 0.65
土地安置
补助费 水田 旱地 林(坡)地 居民点(村庄)
1.8 1.05 0.38 1.05
合 计 2.9 1.7 0.65 1.7
(三)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经市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招商局、礼纪镇政府、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所有地面附着物的清点、评估统计,参照万府〔2006〕 66号文件所规定补偿标准,并经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如下:
后勤保障基地项目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金额共729.1328万元人民币。其中:房屋9359.96平方米,补偿金额388.586万元人民币;各类构筑物(含简易房、宅居地、围墙、地板、水井等)补偿金额61.0762万元人民币;鱼塘12.1亩,补偿金额11.8678万元人民币;坟墓补偿金额4.18万元人民币;青苗补偿金额263.4228万元人民币。以上各项补偿准确数量及金额以市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公布的为准。
(四)拟搬迁户数及人口。
据初步调查统计,后勤保障基地项目(待核实)拟搬迁共129户、488人,其中礼纪镇先进农场84户、278人(属于搬迁人口),石梅村委会三公坡村民小组32户、149人,石梅村委会文教村民小组13户、61人,兴梅大道临时香蕉销售点47户49间。上述各类人口的准确数量以市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公布的为准。
三、安置补偿
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和谐安置、不让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失地农民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一)安置对象。
1、安置对象的条件。
(1)必须是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必须是房屋被全部搬迁户的成员。
安置对象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2、安置对象的确认。
(1)由被征地单位申报;
(2)由公安部门认定各类安置对象的户籍,人口统计截止时间为本方案生效之日;
(3)由市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分别对各单位申报的安置对象进行审核认定;
(4)由市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将审核结果张榜公布(三版),参照神州半岛安置对象标准及作法,以第三版确认安置补偿的对象为准。
(二)安置补偿办法。
1、先进农场职工的搬迁安置。
(1)先进农场现有土地面积1250亩,后勤基地项目征用土地150亩,大部分属居民点(其中农场场部办公室及职工住宿区全部搬迁),属少部分土地被征用,不属完全失地。
(2)对现有干部职工住宿房屋,由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搬迁户和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后给予补偿(后勤基地第一期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拆迁面积为9359平方米,价值为450万元人民币)。
(3)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按核定的安置对象人数,以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1050元人民币的建房标准(其中基础设施配套每平方米200元,建房每平方米850元)出资,并按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同被拆迁单位(先进农场)协商结果,由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政府建设部门监督实施。自建房的,政府不再安排建房用地,只一次性按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850元人民币的标准,计发住房安置费。
(4)由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另外出资120万元人民币支持安置对象中的特困户建房及公共设施建设(五保户按人头建住宅60平方米计算)。
(5)由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人民币用于安置区土地平整,以及水、电、路、雨水排污、电话电视管网、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6)为节省用地指标,减少报批成本,减轻政府、企业负担,简化用地手续,由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拟征用和处置的土地,另行研究制定操作方案,尽快实施,确保项目用地。
(7)安置区的安置房建好后,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安置区每套新房赠送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家用电器(包括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燃气灶等)各一套。
(8)搬迁临时过渡居住费及搬迁奖励费每人3000元人民币,逾期未搬迁的不予发放。
2、户口未在被征地单位的房屋搬迁住户(文教村、石梅村等村民)。考虑其长期居住的特殊情况,房屋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住房补助款按每人10500元人民币计发。搬迁临时过渡居住费及搬迁奖励费每人3000元人民币,逾期未搬迁的不予发放。
3、三公坡村。三公坡村现有住户32户、149人,原有土地面积360亩。1993年以来,石梅湾旅游度假区已征用土地302.77亩,尚有57.23亩土地本次项目全部征完。鉴于该村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目前解决生产基地的安置难度又较大的实际情况,采取分步安置的办法,从2007年开始先从低保方面解决失地农民的实际生活困难问题,由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按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156元人民币的标准,共计27.8928万元人民币,当年第一个月一次性拨给礼纪镇政府,再由礼纪镇政府按月按户拨付给各户。其房屋搬迁补偿及人口安置等,待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选址、整体规划,同石梅村统一进行搬迁安置。
4、兴梅大道旁香蕉销售点的47户49间。是原来90米大道因违反规划而搬迁到兴梅大道东南侧,在置换先进农场的50亩土地范围内,统一规划为商品一条街,统一搬迁。香蕉销售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按评估价格补偿,另外补助96.04万元人民币(按每平方米350元计算,面积为2744┫)。每间给予搬迁补偿奖励费3000元人民币。商品一条街由先进农场出土地,礼纪镇政府统一规划,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再出资50万元人民币重建,统一租赁,统一管理,优先照顾先进农场干部职工及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大项目服务力度,加快后勤基地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步伐,市政府决定调整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三组(另行发文)。其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各单位、部门征地搬迁安置工作。
征地组:负责土地权属核定、用地手续报批、组织土地征用与补偿工作。
搬迁安置组:负责项目规划评审,与搬迁户签订《房屋搬迁协议书》及搬迁工作。
项目服务组:负责人口审核、法规政策宣传、配合做好征地及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2、该项目的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市石梅湾项目跟踪服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石梅湾项目开发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建设局、礼纪镇政府负责实施。
3、人口、房屋搬迁安置补助费、建(构)筑物、坟墓及鱼塘等补偿费由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补偿。
4、土地、附着物(青苗)部分的补偿款,先由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垫付,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市政府再与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结算。
5、搬迁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同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屋搬迁协议书》,逾期拒绝签订或搬迁的,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6、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密切依靠群众,随时与群众沟通,必要时依法举行听证。
六、本方案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