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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抗旱预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抗旱预案的通知

三府〔200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抗旱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三亚市抗旱预案》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三亚市抗旱预案

1 总则
1.1前言
我市地处南海,降雨量时空分布不均,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并较为严重,为了及时、高效、科学、规范地开展抗旱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依据
1.2.1指导思想
坚持中央的水利工作方针和科学、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推进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被动抗旱向主动防旱转变,规范抗旱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1.2.2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即:在优先保障城乡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3)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4)坚持依法抗旱的原则。
(5)坚持科学、合理、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6)坚持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1.2.3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旱灾损失与抗旱效益计算办法(试行)》、《报旱制度》、《报旱标准》、《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防风防旱工作职责》、《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三防”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海南省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海南省抗旱预案》、《三亚市防旱抗旱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程度干旱灾害。干旱灾害,是指由于天然降水量减少,河流及其它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生态环境对水的正常需要而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的灾害。抗御干旱灾害是指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采取各种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进行防旱抗旱,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的活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我市的抗旱工作由市防汛防风防旱(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组织。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组成。具体负责特大(Ⅰ级)、严重(Ⅱ级)干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中度(Ⅲ级)、轻度(Ⅳ级)干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市“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挂靠在市水务局。
市“三防”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三亚警备区副司令员
市水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局、三亚气象局、水务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省农垦总局驻三亚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公安局、发展与改革局、财政局、武警三亚支队、武警三亚边防支队、省边防检查站、海南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海军榆林基地、民政局、三亚电信局、卫生局、商务局、规划建设局、广播电视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旅游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港务局、三亚供电公司、大隆水库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也相应成立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的抗旱工作。具体负责Ⅲ、Ⅳ级干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职责
市“三防”指挥部的抗旱工作职责是:执行上级防旱抗旱指令,制定各项防旱抗旱措施,统一指挥全市的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和应急调水运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区人民的生活保障、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抗旱工作职责:
市水务局:承担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加强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编制水利工程抗旱预案和科学用水、计划用水方案,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确保城乡生活供水、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市发展与改革局:负责有关重大抗旱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抗旱救灾用油、用电等市场价格的调控。
市财政局:负责防旱抗旱和救灾经费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发生重大、特大干旱灾害时要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及时调剂、增拨抗旱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干旱灾情的监测,组织实施农业抗旱措施。指导各级政府发动群众开展抗旱斗争和灾后恢复生产、生产自救,挽回经济损失。同时,做好下一季的生产安排,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好灾民的生活,特别是要救济好孤寡老人、五保户、伤残人员等。发动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市气象局:负责为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短、中、长期气候预测预报及有关信息、资料。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抗旱部署,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系统水产渔业生产的抗旱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参加抗旱救灾,并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好灾区的交通秩序,特别是要确保抗旱指挥和救灾车辆以及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市交通局: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交通运输车辆、设备,安排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伍和调运药品深入灾区救治伤病员,切实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病发生。
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防旱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灾患意识。
市广播电视局:组织赈灾募捐义演活动,丰富灾区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亚电信局:负责做好电讯线路和通信设施的检修维护,并根据需要调动相关电信企业的网络资源、通信器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抗旱指挥、旱情、灾情信息的传递。
省农垦总局驻三亚办事处: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防旱抗旱工作,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三亚供电公司:负责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保障灾区供电和抗旱指挥、抗旱工作用电。
市人民武装部、武警三亚支队、武警三亚边防支队、省边防检查站、海南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海军榆林基地,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兵力、装备支援地方抗旱救灾工作。

3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预警机制
3.1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3.1.1判定指标:
判定干旱灾害等级的主要指标为:连续无雨日数、降水量距平、受旱面积,参考指标为:土壤相对湿度、人畜饮水困难率、河流来水量距平和水库蓄水量距平等。
3.1.2等级划分:干旱灾害等级划分依据连续无雨日数、降水量距平、受旱面积3个主要指标,同时考虑土壤相对湿度、人畜饮水困难率、河流来水量距平和水库蓄水量距平等参考指标的影响,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具体判定。干旱灾害分为: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和特大干旱(Ⅰ级)四个等级(详见表1)。
3.1.2.1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2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3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75%,或者6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40%,或者9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20%以上;受旱面积占全市或区域耕地面积15~30%,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时,为轻度干旱(Ⅳ级)。
3.1.2.2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4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3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85%,或者6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60%,或者9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30%以上;受旱面积占全市或区域耕地面积30~45%,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一定影响时,为中度干旱(Ⅲ级)。
3.1.2.3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6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6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75%,或者9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50%以上;受旱面积占全市或区域耕地面积45~60%,旱情对农作物的正常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局部地区的农村人畜饮水发生困难时,为严重干旱(Ⅱ级)。
3.1.2.4全市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8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6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90%,或者9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80%以上;受旱面积占全市或区域耕地面积60%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发生枯死或需补种改种、较大范围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为特大干旱(Ⅰ级)。


3.2旱灾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
3.2.1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及时监测和上报降水、受旱面积等信息。受旱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要按照《报旱制度》、《报旱标准》、《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旱灾和抗旱工作信息(旬报及月报)。
3.2.2市气象、农业等部门要定期向“三防”指挥机构报告降水、气温、天气形势、农作物受旱面积、成灾面积等信息。
3.2.3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对旱灾信息要进行综合分析,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发布相应的干旱预警和决定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当出现三个以上镇、区范围发生轻度(Ⅳ级)、中度(Ⅲ级)干旱时,由市“三防”指挥部书面向省防总、和市政府报告。发生严重(II级)、特大(I级)干旱灾害时,由市“三防”指挥部书面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建议市政府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3.3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干旱预报由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各级旱灾预警信息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旱灾预警信息,报市政府和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并决定启动本预案。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干旱灾害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抗旱预案进行处置。发生IV级、III级旱灾,启动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抗旱预案;发生II级、I级旱灾,启动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和设备进行处置,派出工作指导组亲临现场指导抗旱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天气预报和水库水情信息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等,通过市抗旱防汛决策支持、水库自动测报系统以及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相关信息的传送处理与共享,做到信息处理与反馈及时、响应迅速、政令畅通。
4.2.2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有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4.3通讯
通过450兆无线电台、程控电话、移动电话以及市防汛决策支持系统通讯信道进行通信联络。必要时可调用电信部门配备的应急移动通信系统作为应急指挥通讯工具,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发生干旱灾害时,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气象、水文、农业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进行定期旱情分析及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等级抗旱预案。发生轻度(IV级)、中度(III级)干旱时,每10~20天会商一次;发生严重(II级)、特大(I级)干旱时,每5~10天会商一次。
4.4.2决定I、II级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三防”指挥部指挥要坐镇指挥协调。同时,派出抗旱工作指导组,指导灾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4.5应急响应
4.5.1轻度(IV级)及中度(III级)干旱
发生IV级、III级干旱时,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向各镇区、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发出通知,部署做好水库工程蓄水保水和防旱抗旱工作。
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气象预报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的抗旱预案,并通报和发布旱情信息,及时做出抗旱工作部署,启动以水利工程设施综合调度措施为主的抗旱方案,落实城乡供水及农田灌溉用水计划,加强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抓好水库蓄水保水并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组织抗旱服务队开展流动抗旱服务。派出抗旱工作组深入到受旱地区检查指导,组织动员广大群众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抗旱工作。
4.5.2严重(II级)干旱
发生严重(II级)干旱灾害时,市“三防”指挥部及时对旱灾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市人民政府向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发出抗旱工作通知,部署和采取防旱抗旱措施进行抗旱,并派出抗旱工作指导组到重旱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在抗旱措施和用水调度中,要先用江河水、地下水,通过实施人工增雨利用空中水,后用水库工程的蓄水。要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重点抓好全市中型水库工程的抗旱用水调度。坚持“先保生活用水、再保生产用水、后保生态用水”的原则,在优先保障城乡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生产用水,最后考虑生态环境用水。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要以抗旱工作为中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抗旱工作职责分工,加强领导,分工协作,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1)市气象部门要及时向“三防”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供旱情预报。内容包括高温天气情况、旱情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及发展趋势等。
(2)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要认真分析旱情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旱灾情况及抗旱工作动态,落实好各项防旱抗旱措施。
(3)水务部门要按照抗旱预案的要求,做好水库的蓄水保水管水工作,停止水库坝后电站纯发电用水。加强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管理,推广用水节水新技术,制定科学用水、计划用水方案,要重点抓好全市中型水库工程的抗旱用水调度,优生活生产供水。并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对城市供水实行限量供应,居民每人每天供水量不超过100升。紧急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启用已封存的地下水源。
(4) 电信、电力部门要及时检修和排除电信、供电线路故障,保证线路畅通,通信、供电正常。同时, 电信部门要对通信受破坏地区, 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旱情灾情和指挥信息的正常传递。
(5)农业部门要及时派出工作组,加强对农业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广抗旱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指导农民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并适时做好农作物的补种改种,最大限度减少旱灾造成的损失。
(6)卫生部门要组织卫生医疗队和调运药品,深入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
(7)公安部门做好灾区治安保卫和维护救灾交通秩序;交通部门要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等支援抗旱工作,确保抗旱救灾物资的调运和运水解决群众临时饮水困难。
(8)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把抗旱工作作为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决策科学指挥。班子中要进行分工,责任到人,带领抗旱工作指导组深入农村、田头,加强抗旱工作指导。
(9)增加抗旱投入。组织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
(10)积极组织发动群众封江堵河、挖塘打井、清理维修灌溉渠道、修建拦水坝、蓄水池、抽水引水等抗旱救灾。
(11)组织协调气象等有关部门,抓住有利天气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12)组织车辆为灾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运水送水,临时解决饮水困难问题。
(13)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和各部门每15天以书面形式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一次旱情、灾情及抗旱救灾行动情况。
(14)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一次全市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行动情况及全市旱情、灾情趋势分析。并申请特大抗旱补助经费。
4.5.3特大(I级)干旱
特大(I级)干旱灾害发生时,市“三防”指挥部及时对旱灾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立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进行紧急会商,决定启动相应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向社会发布干旱灾害消息。市委和市政府发出抗旱工作紧急通知,部署和全面启动防旱抗旱与救灾救济相结合的抗旱工作措施,并派出抗旱工作指导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和慰问受灾群众。
在抗旱措施和用水调度中,必须坚持“先保生活用水、后保生产用水”的原则。必须先用江河水、地下水、通过开展人工增雨利用空上水,最后统筹安排使用水库工程的蓄水。对水资源实行严格统一调度,按照计划供水,重点抓好全市中型水库工程的抗旱用水调度,确保生活供水。
受旱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全力以赴投入抗旱工作,按照抗旱工作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抗旱救灾:
(1)加密通报和发布旱情信息。市气象部门要每天向“三防”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供旱情天气预报,三天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一次未来干旱天气预测情况。市“三防”指挥部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旱情监测预警信息以及抗旱救灾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消息。
(2)市“三防”指挥部要认真分析气候、水文和旱情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旱情的最新信息,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落实各项防旱抗旱救灾措施。
(3) 水务部门要按照抗旱预案的要求,做好水库的蓄水保水工作,禁止一切水库坝后电站纯发电用水。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对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统筹调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学用水、计划用水方案,利用一切水利设施和各级抗旱服务队投入抗旱,并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的力度。要切实抓好全市中型水库工程的抗旱用水调度,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强化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对城市供水实行限量供应,居民每人每天供水量不超过70升。紧急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启用已封存的地下水源供水。
(4) 电信、电力部门及时检修和排除电信、供电线路故障,确保线路畅通,通信、供电正常;对通信受破坏地区, 电信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旱情灾情和指挥信息的传递。
(5)农业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灾区农业工作指导,积极推广抗旱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指导农民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并适时组织群众做好农作物的补种改种等,引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把旱灾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6)卫生部门要组织卫生医疗队和调运药品,深入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
(7)公安部门要做好灾区治安保卫和维护好救灾交通秩序;交通部门要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等支援抗旱工作,确保抗旱救灾物资的调运和运水解决群众临时饮水困难等。
(8)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要把抗旱工作作为第一任务来抓,全力以赴投入抗旱工作,加强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抗旱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科学、决策指挥。领导班子要进行具体分工,责任到人,带领抗旱工作指导组深入农村,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充分组织发动群众投入抗旱。
(9)各镇、区组织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挖掘一切水源潜力。
(10)要紧急组织和发动广大群众进行封江堵河、挖塘打井、清理维修灌溉渠道、修建拦水坝、蓄水池、泵站及抽水引水等抗旱救灾。
(11)全面组织做好灾区的生产自救和救灾安置工作。
(12)抓住有利天气时机,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3)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捐助,支持全省抗旱斗争。并采取一切强有力措施,进行运水、送水,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14)市“三防”指挥部要每周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一次旱情、灾情及抗旱救灾行动情况。


5 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干旱灾害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旱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实行旬报告制度。发生特大(I级)干旱灾害时,要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
5.1.2通过已配备给各中型水库管理单位的450兆无线电台、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和通信网络以及应急移动通信系统等进行抗旱通信联络。并通过市防汛抗旱决策支持系统等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确保抗旱通信畅通与旱情信息监测报告及时、准确传递。
5.1.3市电信部门要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全市通信系统和应急移动通信系统,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及时抢修和排除故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5.1.4市气象、水务、水文、农业等部门加强对雨、水、苗等旱情信息的监测报告,市“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对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5.2应急支援保障
5.2.1应急队伍。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要抓好抗旱应急队伍建设,并编名造册、备案存档。驻军、武警部队是抗旱应急队伍的主要力量。抗旱应急队伍,平时要加强技术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抗旱服务队在本辖区内承担应急供水支援任务,人员和设备实行统一调配。在紧急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抗旱救灾。
5.2.2交通运输。交通运输、消防、环卫等部门应根据“三防”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交通运输车辆、工具。紧急情况下可征调社会的交通运输工具、设备投入抗旱救灾,确保抗旱物资及时运输到位和临时运、送水解决灾区群众饮水困难。公安交警要及时进行交通管制,维护救灾交通秩序。各级水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城乡运水送水,确保人畜饮水安全。
5.2.3医疗卫生。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检查消毒,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疫病发生。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5.2.4物资供应。各级农业、供销、电力、卫生等部门,要做好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抗旱救灾物资、物品、器材的储备与供应,确保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支持抗旱。
5.2.5经费筹措。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抗旱经费,保障抗旱工作所需的费用。发生严重(II级)、特大(I级)干旱灾害时,市人民政府动用救灾备用金,市财政局要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到位,并加强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助和广大群众集资投劳,开展抗旱斗争;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防总报告旱情及旱灾损失,申请国家特大抗旱补助费。
5.3技术服务保障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研究本辖区的旱情及防御旱灾措施,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做好旱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参谋服务与现场技术指导。
5.4依法抗旱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级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抗旱工作实施依法管理,严格执法,确保抗旱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6 善后工作
6.1灾后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市“三防”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干旱灾害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评估,撰写灾害评估综合报告,在10日内报送省防总和市人民政府。
6.2对口帮救
市人民政府接到干旱灾害评估综合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救灾方案,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
6.3社会救助
严重(II级)、特大(I级)干旱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对灾民给予救助救济,及时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生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救灾义演和社会募捐活动,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助,帮助灾区迅速恢复生产。
6.4工程修复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进行修复更换,为应急供水修建的临时坝堰都要进行清除,特别是影响到防汛安全的坝堰,必须及时组织清除,确保防汛安全。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要予以加固。
6.5工作总结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抗旱工作总结,并在15日之内向市“三防”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7 附则
7.1名词解释
(1)连续无雨日数:在一个时段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通常日降雨量<5mm称无有效降雨。
(2)降水量距平率(%):某一计算期内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差值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比。
(3)受旱面积比例(%):农作物受旱面积与农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4)土壤相对湿度(%):土壤含水量与田间持水量的比值。在播种期土层厚度按20cm计,在生长期土层厚度按60cm计。
(5)人畜饮水困难率(%):因旱造成农村临时饮水困难人(畜)数与受旱区人(畜)数之比。
(6)河流来水量距平率(%):某年(某时段)的河流来水量与多年(或某时段)平均河流来水量的差值与多年平均河流来水量之比。
(7)水库工程蓄水量距平率(%):某一时段水库工程蓄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蓄水量差值与多年同期平均蓄水量之比。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管理与更新由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3年组织有关专家修订一次。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 系 人: 吕波、李山
联系电话:0898―88271824
7.4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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