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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昌府办[2007]36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07年2月13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
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利用水田种植甘蔗,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县财政设立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补贴种苗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甘蔗种苗补贴为手段,逐步扩大甘蔗下水田种植规模,促进甘蔗产业升级。
第三条 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应遵循直接补贴到户、专款专用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必须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政策,让农民充分了解补贴信息。

第二章 补贴对象、品种、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各村利用水田种植甘蔗且户籍在本县的农户(自种面积不超过15亩,除公司老板承包的以外)。
第五条 补贴品种:属于省、县推广应用的粤糖93/159、86/368,美国80/1827及新台糖1号、16号、20号、22号、23号、24号、25号等优良品种。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标准:对经确定的补贴对象,直接补贴甘蔗种苗或现金补贴,县政府每亩补贴150元,糖厂每亩补贴化肥拆人民币50元。
第七条 种苗标准:良种甘蔗苗要求健壮无病虫害。
第三章 种苗基地认定和种苗价格议定

第八条 基地认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农业局、县农技中心和甘蔗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基地认定小组,对申报的甘蔗种苗生产基地,按照甘蔗种苗生产基地的相关标准,进行实地考查、论证、评审,经公示10天无异议后予以认定,认定结果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九条 价格议定。综合甘蔗种苗的市场销售价格,经多方面征求意见,议定当年甘蔗种苗的销售价格。经公示10天后无异议予以定价。

第四章 种苗申报与拨付
  
第十条 补贴编制。根据县政府下达的甘蔗下水田指导性计划,由县农业局负责编制我县当年度的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计划和编制本县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补贴申报。各植蔗户将当年计划新植甘蔗的地点、品种、面积、数量于3月底前向所在村委会申报并填写《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申报表》,村委会对农户的申报进行初步核实,经公示3天后无异议予以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各村的申报情况经核实后上报县农业局。
第十二条 补贴审批。县农业局于5月底前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植蔗户种苗补贴申报进行核实、审批,并将核实、审批情况通知县财政局和各乡镇。
  第十三条 种苗供应方式。为确保补贴种苗的有效使用,采取事前审批供应种苗的方式,由植蔗户按照县农业局的审批品种、数量到定点种苗基地领取补贴种苗。
第十四条 种苗基地按供苗标准、数量要求及销售价格,为植蔗户提供甘蔗种苗,保证将享受补贴的甘蔗种苗如数提供完成,经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验收合格后,依据植蔗户到种苗基地领取补贴种苗的《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申报表》结算,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供应甘蔗种苗基地。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为了强化对甘蔗种苗补贴项目的监管,县政府成立昌江黎族自县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农业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县审计、县农技中心及甘蔗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本县当年的甘蔗种苗补贴实施方案,组织认定甘蔗种苗生产基地,议定种苗的销售价格。领导小组下设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做好种苗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各乡镇、村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种苗基地职责。
  (一)经评审认定的甘蔗种苗基地,要挂牌公示种苗品种、质量及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建立种苗出圃登记册(包括享受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种苗品种、数量、补贴人签名、经办人签名等)。
  (三)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与补贴良种甘蔗苗的植蔗户签订印制好的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一式三份,种苗基地一份、植甘蔗户一份、县农业局一份。
  (四)补贴种苗销售有购销凭据和购销合同,做到公开透明,列表张贴,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为保证甘蔗种苗基地所供种苗质量,种苗基地所育种苗必须是列入优良品种范围的增殖苗圃的种苗。保证种苗质量纯正,供苗基地负有种苗质量追溯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甘蔗下水田种苗补贴资金和补贴种苗。对犯有上述行为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县农业局设立举报电话:26633111。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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