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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37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澄迈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处置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区域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指挥、沟通协调、各司其职。成立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人行澄迈县支行、海南银监局澄迈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加强各部门之间多层次、经常性、制度化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同时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金融机构分别建立各类金融机构突发事件风险处置预案。
1.2.2快速反应、分类处置。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据风险类型,及时处置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社会稳定。
1.2.3自救为主、救助为辅。督促各家金融机构建立应急资金救助机制,为风险处置及时提供资金保障。
1.2.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1.2.5规范有序原则。政府部门、银监办事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分别按各级预案的有关制度有秩序地进行处置。
1.2.6条块结合原则。制定的预案应与其上一级监管机构及县政府部门制定的预案保持一致,以便于在操作过程中能做到相互衔接。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澄迈县所有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因下列事件的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的银行挤兑、技术故障、金融机构倒闭、金融危机、境外金融冲击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致的金融办公场所、设施、资料的破坏致使金融服务的持续中断等情形:
1.4.1水灾、台风、地震,传染性疫病、霍乱,或者其他不明原因等引致的突然发生或暴发的重大事件;
1.4.2突发社会动乱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
1.4.3县内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携巨款潜逃或者金融机构突发被盗、被抢事件;
1.4.4突发债权人恐慌挤兑事件(如因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而引起的债权人恐慌挤兑事件;因金融机构被公告撤销而引发的股民、债权人恐慌挤兑事件等);
1.4.5保险公司突发特大诈骗案件;
1.4.6县内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普遍发生故障或者多家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突遭病毒侵袭或黑客入侵;
1.4.7县内金融机构发生大面积支付危机;
1.4.8暴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者系统性金融危机;
1.4.9上市公司暂停或终止上市;
1.4.10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本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11可能引致金融风险的其他突发事件等。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及框架
2.1.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法委、人行澄迈县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澄迈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县政府办、县文体局、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法院、县政府法制办、县邮政局、县金融处置办公室、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人行澄迈县支行、中行澄迈县支行、工行澄迈县支行、建行澄迈县支行、农发行澄迈县支行、县信用联社的主要领导组成。
2.1.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及流程图
2.1.2.1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全县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人行澄迈支行(电话:(0898)67623635),具体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各金融监管机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本监管机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工作。
2.1.2.2金融监管机构应建立各自的突发金融风险处置指挥部,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程序,并报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1.2.3金融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工作小组和制定应急预案,报监管机构备案,农村信用社由海南银监局合作办统一制定。                                                                                                                                            
2.2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职责
办公室下设信息监测组、现场督导组、资金救助组
2.2.1信息监测组(设在人行澄迈县支行办公室,人行澄迈县支行、各金融监管部门设专门的信息员名单见附件)
2.2.1.1负责接收突发风险信息情况并综合汇报县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1.2向指挥部成员及各金融监管机构、各金融机构传达指挥部的有关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2.2.1.3收集、上报各种有关报表、监测头寸动态。
2.2.1.4积极与县政府及其他省职能部门联系、沟通,了解金融机构动态。
2.2.2现场督导组
2.2.2.1现场指导处置风险事件和突发情况。
2.2.2.2发送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2.2.2.3协调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风险处置工作。
2.2.2.4及时向信息监测组和资金救助组报告现场风险处置工作相关信息。
2.2.2.5起草风险防范工作责任追究文件,在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平息后,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治理。
2.2.2.6整理金融风险处置档案,对风险事件进行总结分析
2.2.3资金救助组(设在人行澄迈县支行)
2.2.3.1组织协调系统内资金调剂。
2.2.3.2督导相关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申请紧急贷款。
2.2.3.3协调人民银行职能部门动用存款准备金、发放紧急再贷款的有关事宜。
2.2.3.4监督各金融机构有关救助资金的使用、归还。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统一指挥、部署、协调;研究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责令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处置方案及应对措施;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3.1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接收、整理、上报金融突发风险有关信息资料;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制定金融突发风险的处置方案并提出建议;对金融机构突发风险处置进行分析总结,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定。
2.3.2人行澄迈县支行的主要职责:对各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并及时向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县政府报告;按照省政府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批准的方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3银监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当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发生突发金融事件时,银监办事处应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判断,按照本行业对突发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有关规定,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本系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进行处置;当突发金融风险十分严重,必须启动《澄迈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时,银监办事处应在最短时间内报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人行澄迈县支行,同时商请县政府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处置风险。
2.3.4县政府的主要职责:积极组织地方力量参与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2.3.5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维持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单位的运行秩序,防止出现哄抢等混乱局面,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2.3.6新闻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做好正面宣传,防止恐慌情绪蔓延,维护社会稳定。
2.3.7县委政法委、财政局、卫生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的主要职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金融监管机构做好各项处置工作。
2.3.10金融机构职责:负责建立本机构的金融预警体系的建立,遇突发金融风险事件预警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处置风险;做好数据的异地备份,确保突发事件期间或风险处置后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2.4应急联动机制
当金融机构出现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监管机构应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情况报告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启用县级预案,并协调公安、法院等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金融监管机构信息监测员负责收集、监测本辖区本行业可能出现的重大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报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行澄迈县支行及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
3.2预警
各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本系统内重大问题、敏感问题预警标准并进行跟踪、监测,按照预警要求与程序进行报警、接警、处警,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由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牵头,建立各部门内部信息交流系统,明确交流过程中信息传送的方式、方法,保证信息的正常传送。
4.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县金融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III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4.1.1具有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1.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4.1.3省内其它县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我县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1.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事件:
4.2.1对多个市(县)、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2.2所涉及市(县)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县)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2.3其他需在按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事件:
4.3.1所涉及市(县)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县)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3.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3.3其他需要按I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5.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不论是法人金融机构还是非法人金融机构,由发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将有关风险预测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一级响应由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经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同时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5.2 II级响应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 由发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将有关风险预测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及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上级主管单位及金融监管机关跟踪、预测事件的发展状况。二级响应由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经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
5.3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后,由发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将有关风险预测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由上级主管单位及金融监管机关跟踪、预测事件的发展状况。三级响应由县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同时报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5.4情况报告
5.4.1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
迅速:最先接到突发金融风险事件信息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人行澄迈县支行。
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简明: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要事项。
连续:根据事态的发展动态报告有关情况。
5.4.2情况报告的内容
5.4.2.1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单位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影响范围等。
5.4.2.2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等。
5.4.2.3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已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及需要上级部门或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4.2.4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通报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
5.4.3情况报告程序
发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时,风险事件发生的单位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单位、监管部门和人行澄迈县支行报告,同时报县政府有关部门。上一级单位、监管部门应按照其工作权限、职责及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基本要求逐级报告情况。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阶段
6.1.1突发金融事件发生时,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做出判断,并将事件的事由、性质、特点等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将处置结果报告上一级主管机关、监管部门、人行澄迈县支行及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6.1.2属于区域性、系统性或跨系统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在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局面的同时,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快速上报。
6.1.3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由县银监办事处会同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共同解决,人行澄迈县支行应大力支持与配合。处置完毕后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将处置情况报省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如需进行跨部门协调,由县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并将协调结果及时通报上一级政府。当地人民政府经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部门。
6.1.4对系统性突发金融事件,由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实施处置行为。如需进行跨行业协调,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予以协调。
6.1.5对跨系统突发金融事件,应由银监办事处和人行澄迈县支行共同解决。如需进行跨部门协调,由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予以协调并启动相应预案,同时跟踪、监测事态的发展,并随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一级指挥部。
6.2处置决策
6.2.1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县银监办事处通报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后,应迅速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紧急研究,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等级、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情况向指挥部提出是否召开紧急成员大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6.2.2指挥部认为突发事件性质严重必须召开紧急成员大会的,工作小组应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时间快速组织召集会议。会议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6.2.3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各个部门工作指挥小组应按照成员大会形成的意见和决定进行逐一落实,并按照指挥部的部署草拟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2.4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大会的讨论意见、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措施等等。
6.3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程序
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悉金融机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后,由主任报告指挥部副组长,副组长不在时直接报告指挥部组长,并根据预警级别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组长接到报告后,根据预警级别决定是否召开风险处置紧急会议。指挥部组长(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决定召开紧急会议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的有关成员参加。  
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参与处置工作。  
当确定启动预案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单位及部门进行处置,在必要时,指挥部办公室可随时调遣所涉及的单位及部门的一切人力物力,使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6.4指挥与协调
正式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在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县财政局、人行澄迈县支行、银监局澄迈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的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我县金融稳定。   
6.5落实措施
6.5.1正式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6.5.2经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省政府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行澄迈县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6.5.3对需要采取撤销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6.5.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县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6.6信息共享和处理
6.6.1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人行澄迈县支行和其他各个监管机构应建立监管信息沟通制度;人行澄迈县支行与各有关涉及应急处置机制的政府部门建立应急信息共享机制;涉及金融稳定评估的各个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6.6.2建立金融应急备份系统。建立有效的金融应急备份系统,可以在金融危机发生时保证金融业务的连续性,即使在金融系统遭受大范围破坏后也能够迅速恢复。金融应急备份系统应包括备份的支付结算网络、备份的数据库和数据处理中心、备份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备份的工作场所、备份的办公网络系统等。
6.7新闻报道
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制度。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新闻发言人,由新闻发言人统一代表各金融机构或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受各类新闻媒体关于突发事件的采访,新闻发言人在接受采访前应该先了解采访事由,其后根据采访事由向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相关事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征求发言意见,发言稿起草后报处置指挥部审批修改后,在审批修改后的发言稿范围内发言,对于采访问题超出发言稿以外的,只能回答无可奉告。
对于各类新闻媒体采访突发事件的,各单位在未经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之前,一律不得接受采访。
6.8应急结束
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视突发事件发展形势,报经上一级突发事件指挥部同意后,终止应急预案,并将总结材料向上级机构汇报。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市场救助或退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公告,宣布其撤销,并由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做好对市场退出机构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安置、补偿工作。人行澄迈县支行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以保证市场退出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7.2调查和总结
7.2.1县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7.2.2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之后,负责处置的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的处置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与此同时,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还应针对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风险预警体系、处置措施,并提出修改或完善相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
7.2.3人行澄迈县支行应该就突发事件中发生的再贷款申请、发放、使用等过程及在救助中出现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进行全面的总结,并上报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2.4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进行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理结果及进一步改进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并上报指挥部,同时向指挥部各成员通报。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省通信管理局保障通信畅通。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成员、办公室成员、突发事件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其个人通讯设备保持24小时畅通。
8.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准备保障
对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由指挥部指挥该金融机构建立技术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8.3应急队伍保障
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人员由县政府各部门、人行澄迈县支行、银监局澄迈办事处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后续处置队伍。
8.4交通运输保障
对出现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其运输工具24小时待命,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使用,如出现运输工具无法满足需要时,指挥部办公室可以从各单位进行调配。
8.5医疗卫生保障
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在出现群众聚集闹事处,由指挥部负责联合相关卫生系统建立相应的卫生应急准备措施。
8.6治安保障
在出现群众游行或聚集的地方,由指挥部协调公安部门进行维持治安秩序,并劝解人们早点解散。
8.7物资保障
由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发生突发事件单位建立后勤服务,为前线处置工作人员提供物资保障。
8.8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按照每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8.9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
8.10技术储备与保障
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人行澄迈县支行、海南银监局澄迈办事处等单位相关高级技术人员组成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并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发金融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9.奖惩与检查审计
县审计局要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人行澄迈县支行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本预案中规定承担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单位、个人,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违反本预案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0.培训和演习
10.1培训
相关单位要积极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将有关金融突发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10.2演习
本预案由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演习,演习中由指挥部有关负责人进行现场指挥,协调各部门积极应对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根据演习中出现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对预案不足之处进行改进。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具有影响某一局部地区(在中国可以“市”或“县”为界定单位)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或影响全国经济社会秩序的突发性金融公共事件。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需要进行动态管理。每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二年,由人行澄迈县支行组织一次内部整体评审、补充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行。
11.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人行澄迈县支行解释。
11.4预案实施时间
《澄迈县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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