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执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商务运[2007] 120号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执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商务局、发展与改革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有关单位:
国家商务部、发展与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二○○六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从2006年11月15日起实施。《办法》对规范我省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解决零、供双方长期以来难于处理的公平交易问题提供了解决机制和具体操作办法,同时为政府部门的管理提供了执法依据,使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市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广泛宣传,加强协作,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零售商、供应商均是《办法》管理的对象,双方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办法》的各项规定。
零售商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批发商和其他中介商。
二、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会同工商部门规范交易文本,指导省零售商与供应商联合会(以下简称省零供商联合会)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省零供商联合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和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适时披露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家交易行为、商品质量的监管,对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适时披露相关信息;
发展与改革部门(物价):负责对商家所售商品价格、相关收费的监管,适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对商家商业欺诈、携款逃遁等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社会稳定,适时披露相关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对商家依法征税,对商家偷漏税行为进行查处,适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交易规则
(一)所有零售商、供应商均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二)规范交易文本。各零售商、供应商均应统一使用省零供商联合会制订,并经省商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的行业规范合同文本。
(三)供应商向零售商供货,供应商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商品质量、规格、型号、价格、数量送货;零售商不得拒绝接收合同约定的商品,属于供应商责任的,或经供应商同意的除外。
(四)供应商向零售商供货有下列行为的,零售商有权拒绝:
1、供应畅销商品强行搭配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2、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同类商品(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3、不按供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保质、保量供货;
4、未与零售商协商,擅自提高商品价格;
5、未经零售商同意,单方变换商品规格型号;
6、对同级零售商供同种商品不执行统一价格,厚此薄彼;
7、向零售商供货不提供该商品的合法销售证明,包括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五)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如下内容:
1、零售商提供有偿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标准与收费依据;
2、供应商支付费用的数额、用途、方式;
3、零售商、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等。
(六)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促销服务费应当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不开具发票的,供应商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货款结算应遵循如下规定,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按零售商年销售额确定每期(批)货款的结算支付期限:
(1)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支付期限为60天内;
(2)年销售额在6千万―1亿元的,支付期限为50天内;
(3)年销售额在2千万―6千万元的,支付期限为40天内;
(4)年销售额2千万元以下的,支付期限为30天内。
2、零售商不得以货物冲抵供应商货款。
3、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发生纠纷不能及时解决,零售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与供应商代表见面,协商解决,不得回避。
4、零售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不与供应商见面,或见面但问题得不到解决的,供应商可向省零供商联合会及相关协会投诉,请求调解。有关协会应当积极受理,尽力做好调解工作。
(八)零售商需要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零售商需要供应商派遣人员从事其所供商品的销售服务工作时,应当经该供应商同意,所派遣人员不得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无关的工作;
2、零售商与供应商应以协议方式明确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劳务费用解决途径等;
3、供应商自愿派遣人员到零售商营业场所为其商品促销服务的,应征得零售商同意,有关费用自行承担。
(九)严格遵守《办法》中的其它相关规定。
四、商业信用管理
鼓励省零供商联合会做好全省零售商、供应商的商业信用促进工作。
(一)建立健全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评价和记录反映商家的信用状况与奖惩情况,适时在行业内通报。
(二)定期将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报告有关部门,经商务、工商部门同意,可将商家的信用状况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三)省零供商联合会可与依法取得商业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合作,对零售商、供应商进行商业信用等级认定。
五、建立零售商与供应商风险预警机制
鼓励省零供商联合会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建立全省零售商与供应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拖欠货款的,要及时通报省及当地相关部门,其中对拖欠货款数额较大的,可视情况在行业内部或媒体上给予公告。
六、严格年度审核
省零供商联合会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零售商、供应商的年度审核工作,根据零售商、供应商的商业信用与经营状况,做出初审意见,作为工商行政部门年检的参考依据。
七、开展日常监管
各地商务、发展与改革(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主动对本辖区内零售商、供应商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要重点跟踪监管;对相关举报要认真核查;凡违反《办法》或其它相关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八、建立信息交流与协作机制
各级主管部门、市县(区)之间要采取简报、通报、联席会议、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活动相关情况的沟通,加强监管工作经验交流,逐步构建信息畅通、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性机制。
九、加强行业自律
省零供商联合会要根据《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制订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努力做好商家信用档案、信用等级评定、商家纠纷协调、情况通报等自律工作,主动、及时向各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二○○六年第17号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