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33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我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资金迅速到位和财政政策支持工作,确保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科学管理。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积极履行职责,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财政保障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应急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
1.2.2 落实责任,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各级应急响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某镇范围时,主要由该镇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全县范围时,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财政应急保障措施。
1.2.3 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马上向县政府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1.2.4 运作规范,处置得当。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征求意见稿)》和《海南省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政策法规编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财政部门应急组织体系分为县与镇两级,各级分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属工作组。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服从县政府统一指挥调度,镇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服从镇政府统一指挥调度。
2.1.1 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财政局长担任,分管或协管预算和国库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正副组长负责认定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启动财政应急预案,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根据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示,部署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工作;办理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组,共同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工作组组长名单见附录)。
(1) 秘书组。秘书组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县财政应急工作领导的日常工作,负责保持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掌握、研究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和发展态势,根据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示,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工作,向省财政厅汇报我县财政部门的应急保障工作情况以及需要财政厅解决的问题,审查财政部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财政部门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状态下财政机关的机要保密等工作。
(2)预算组。预算组设在县财政局预算股。其职责是:根据县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提出具体的财政收入、支出政策,安排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经费,审核业务组提出的应急资金申请,办理应急经费追加及指标管理。
(3)支付组。支付组设在县财政局国库股。其职责是:根据县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按照应急经费预算和紧急拨款指令,安排财政防灾、救灾、救济资金的应急拨款、资金调度和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及救灾救济资金账户的核查等工作。
(4)业务组。业务组按照分口管理原则设在各分管部门预算的业务股。其职责是:负责审核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的应急资金申请,编写预算追加及调整说明,提出拨款申请、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拨付所属单位应急资金以及分口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损失及应急经费拨付情况等工作。
(5)监察组。监察组设在县财政局监督股。负责检查督导预案的实施,审查应急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对承办股室和相关个人的奖励措施等工作。
(6)后勤组。后勤组设县财政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调用财政机关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组织动员财政干部支援灾区,积极参加灾区的自救、互救,负责应急期间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提供可靠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以及水、电、消防等基础设施支持等工作。
2.1.2 财政系统外协调或联动单位
(1)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应急工作。
(2)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启动各专项应急预案时,负责提出紧急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及物资的使用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3)县委宣传部。配合组织新闻传媒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
(4)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应急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2.2 组织体系框架
本组织体系的运作机制是:在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实现应急联动机制,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应急处理。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密切注意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安全、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对县灾害性情况的预报,建立与县政府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体系的有效衔接,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信息畅通,加强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
当收到灾害预报,需要县财政给予应急资金支持时,主动做好财政资金准备工作,并上报县政府。
3.2 预防
财政应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标准
4.1.1 本预案根据县委、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启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1.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 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按县委、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示,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3 报告
4.3.1 县财政局实施应急响应后, 县相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需要县级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生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县级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
4.3.2 报告一般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文件。
4.3.3 报告统一由局值班室承接,值班室电话为0898-67622604;值班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相关成员。
4.3.4 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4 财政收入政策
4.4.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家税务局和县地方税务局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需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局的,经县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4.4.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研究提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属于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批;属于县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报县政府审批。
4.4.3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仍有较大影响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4.4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较大的财政困难的镇,县财政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4.5 财政支出政策
4.5.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4.5.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4.5.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镇政府事权的,经费由镇财政负担。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造成镇财政困难的,县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
4.5.4 军队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军队应地方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
4.5.5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有权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5.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县财政局可提出动用预备费和超收收入等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预算和给予财政困难的镇专项补助。特殊情况下,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6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县财政局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和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7 资金拨付
4.7.1 省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拨款。
4.7.2 县财政县直部门(单位)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7.3 县财政对镇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7.4 特殊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领导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报批和相关追加预算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由监察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财政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进行检查。监察组要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分配使用后20天内向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应急资金安排使用基本情况、做法、经验、成果、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具体建议等,检查人员应实事求是,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检查工作。
5.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的监督、检查。
5.1.3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 县财政局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财政部和省财政厅。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组人员必须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通;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与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系,并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通。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组人员因人事变动、搬迁、故障等原因需要变更电话或传真号码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6.2 培训与演习
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设和培训;要根据本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习或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预案作修订或补充。
7 附 则
7.1 奖励与责任
7.1.1 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工作组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
(1)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者;
(2)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7.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或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延误处置的;
(2)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7.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需要进行动态管理。每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二年,由县财政局组织一次内部整体评审、补充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7.4 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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