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机场控制区人员证件和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收费问题的批复
琼发改收费[2007]169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机场控制区人员证件和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收费问题的批复
琼发改收费[2007]169号
三亚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机场控制区人员证件和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标准问题的请示》(三价字[2006]2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参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执行,即每证10元(含照相费)。
二、机场控制区人员证件收费标准,每证收费15元(含照相、皮套、智能卡片、色带、护卡膜等)。
三、本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含市县审批的标准)一律废止。
二00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