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安监管二〔2007〕16号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建材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建材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建材行业的安全生产稳定好转,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6〕265号)。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此文转发给各有关企业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印发《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我省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字〔2006〕26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防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健全责任制。通过培训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从而全面提高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改善作业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努力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逐步减少一般事故,实现我省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7年1月至4月),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在此阶段,重点做好对建材行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起建材行业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对建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集中宣传,做好动员,统一思想,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二)第二阶段(2007年5月至12月),加强监管,全面落实。这一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要加强领导,把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地实际,明确监管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人,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加强队伍建设。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建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省局将加强对相关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了解建材企业生产工艺,掌握建材行业安全检查方法和安全隐患及危险源辨识方法,拥有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3.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针对建材行业的生产工艺和事故特点,重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的监管工作,特别是企业自备矿山、煤磨、煤粉仓、煤气发生炉、制氢装置、制氮装置和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现场检查,主要是粉磨、窑炉等生产环节中粉尘、高温、噪音等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测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 建立支撑体系。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依靠专家力量,参与对建材企业的各种专项督查工作,逐步形成“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监管格局。省局将努力与本地区大中型建材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协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建立起工作联系,建立和完善包括建材行业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现场监督检查、“三同时”审查、隐患治理等方面的作用,为各市县建材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5. 强化源头管理。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材建设项目,要督促企业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实现预防为主。
6. 落实隐患整改。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建材行业事故特点,重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的监管工作,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验收制度;监督、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企业必须从以下11个方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职责到位,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恪守安全诚信和安全道德,自觉防止和克服漠视生命、忽视安全的错误倾向,确保本企业安全生产运行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尽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建材企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定1名分管的领导具体负责,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3)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考核。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材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6)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强化日常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艺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备案,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材企业应保障安全培训、隐患治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必要的安全投入,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实现本质安全。
(9)加强相关方外协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做好资质审查和安全培训,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将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10)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工作。消除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完善安全管理系统,以适应企业快速发展和业务的迅速扩展的需要。
(11)积极构建企业安全文化。各建材企业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入科学的安全理论和先进管理方法,为我所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尽快形成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和企业安全文化。
(三)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巩固提高。巩固提高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主要是全面巩固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各建材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并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工作,总结经验,改正不足,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材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不做表面文章。通过开展此项工作,将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开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加以解决。要加强与企业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安监局(调查摸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有针对性地对市县和企业进行专项督查、指导。
(三)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那些存在安全隐患又不及时整改或在开展工作中迟迟不行动的建材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以示警戒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