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强化省、市、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工作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海南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与改革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分别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管负责人担任。
各市、县相应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县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二、指导原则
(一)分步组织实施。2006年在8个少数民族市、县全面实施,2007年起扩大到全省范围。
(二)资金共同分担。根据中央、省和市、县共同分担的原则,结合市、县财力状况,建立起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三、资金分担
(一)免除杂费资金。
1.实施范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年收费低于3000元的民办学校学生)。学生人数以2005年秋季实际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原则上一定5年不变。
2.免除杂费生均标准:公办学校(含信息技术费),小学生181元/年.生,初中生及特教生270元/年.生(2006年,除8个少数民族市、县外,其他市、县及洋浦不含信息技术费,仍执行小学生156元/年.生,初中生及特教生230元/年.生的标准);民办学校,小学生156元/年.生,初中生及特教生230元/年.生。
3.省与市、县资金分担比例:
(1)公办学校:除中央财政负担资金外,海口市、三亚市5∶5,洋浦自行全额负担,其余市、县由省财政全额负担(2006年,除中央财政负担8个少数民族市、县的资金外,贫困市、县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海口市、三亚市5∶5,其余市县8.5∶1.5,洋浦自行全额负担)。
(2)民办学校:海口市、三亚市5∶5,洋浦自行全额负担,其余市、县由省财政全额负担(2006年,贫困市、县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海口市、三亚市5∶5,其余市、县8.5∶1.5,洋浦自行全额负担)。
(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1. 实施范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人数以2005年秋季实际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原则上一定5年不变。
2. 公用经费补助标准:2006-2008年,小学18元/年.生,初中25元/生.年;2009、2010年待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按国发〔2005〕4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3. 省与市、县资金分担比例:除中央财政负担资金外,2007-2008年,海口市、三亚市5∶5,洋浦自行全额负担,其余市、县由省财政全额负担;2008年以后,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待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再行确定(2006年,除中央财政负担8个少数民族市、县的资金外,8个少数民族市、县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定安、屯昌、临高3个县由省财政补助50%,其余市、县由省财政补助45%)。
(三)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1. 总体思路:根据各市、县2005年秋季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按照小学生4.5平方米/生、初中生及特教生6平方米/生的标准测算出各市、县的标准校舍面积,扣除2005年新建校舍面积和2006年规划新建校舍面积后,按3%的比例测算确定2007-2010年每年计划维修的校舍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安排资金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2. 实施范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3. 校舍维修补助资金标准:300元/平方米。
4. 省与市、县资金分担比例:除中央负担资金外,贫困市、县8.5∶1.5,海口市、三亚和洋浦自行负担,其余市、县7∶3。
(四)免费教科书资金。
1. 实施范围:2006年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部农村学生及城市(含县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07年起扩大到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部学生(以2005年秋季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从2007年起原则上一定4年不变)。
2. 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小学生70元/年.生,初中生和特教生140元/年.生。
3. 资金分担比例:海口市、三亚市负担50%,中央及省补助50%;其余市、县由中央及省全额补助;洋浦自行全额负担。
(五)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
1. 实施范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及少数民族寄宿班学生。
2.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民族寄宿班学生,小学生600元/年.生,初中生750元/年.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小学生、初中生均为300元/年.生。
3. 省和市、县资金分担比例:2007年起,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贫困市、县8.5∶1.5,海口市、三亚市5∶5,其余市县7∶3,洋浦自行负担;少数民族寄宿班学生,省财政继续按小学生450元/年.生、初中生550元/年.生及每40名小学生聘请1名厨工工资1850元负担,市、县继续按小学生150元/年.生、初中生200元/年.生负担。
(六)教师工资。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仍按现行办法予以保障,由市、县财政统一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督机制,督促市县政府落实相应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05〕55号),开展对市、县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2.建立市、县政府就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3.定期公布各市、县年度教育经费投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政府要确保实现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法定增长,继续扩大多渠道教育投入,稳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和教师工资,不断增加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经费投入。
(二)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统一编入市、县财政预算,并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三)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对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要严肃查处。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通过清理和整顿,我省教育乱收费现象已基本得到扼制,但还须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教育乱收费的反弹。
1.从2006年春季起免除8个少数民族市、县公办学校收取的义务教育阶段信息技术费,从2007年春季起免除其余市、县公办学校收取的义务教育阶段信息技术费。
2.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公室、监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精神,从2009年春季起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的住宿费。
(五)深化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通过建立新机制,带动和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学龄儿童人口变动情况,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革教师人事制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按照核定的教师编制数,足额配备教师;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教育公平。
(六)加大宣传力度。
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切实让人民群众了解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使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