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法抢建行为的通告
陵府[2007]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法抢建行为的通告
近期,个别投机商和部分群众,为了追逐个人私利,违法抢建房屋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我县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扰乱我县经济社会秩序。为了遏制违法抢建行为,创造陵水和谐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于2004年6月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陵水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也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凡在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东至溪仔河,东南至排沟园,西北至东线高速公路,南至新建文罗―黎安公路,南北长约6公里,东西宽约4.5公里,用地总面积16.34平方公里),特别是在新城区陵河两岸规划范围内的椰林镇桃丛村、桃园村、下园村、桃万村、坡留村、上排溪村、下排溪村、联丰村等地进行违法抢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抢建行为,并自行拆除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县建设部门要对不符合规划,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县国土部门要对非法买卖土地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椰林镇人民政府及下属的村(居)委会,要立即组建工作组对辖区内的群众进行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并在一个月内对各辖区内的新建抢建房屋情况进行分类调查登记造册,上报县政府,调查登记务必做到真实、准确。在调查登记工作中,调查工作人员和基层党员干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违法违章建设项目,县国土、建设、工商、消防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县供水、供电单位在接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查处通知书后,要立即对其停水、停电,否则,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五、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这项工作,对组织、造谣、煽动群众闹事的违法分子,坚决绳之以法。
六、对参与违法建设和阻挠查处违法抢建房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