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屯府发[2007] 1号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
《屯昌县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9日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屯昌县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今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屯昌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由县民政部门主管,各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二、县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凡居住我县并持有本县农村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有获得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权利。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根据《条例》确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以及必经的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供养数字库,确保供养的五保对象不漏、不错,及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按《条例》确定的报告程序,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停发五保供养金。
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户口所在地管理,可以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七、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结合村民生活习俗,建设有特色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场所,完善各种设施。同时,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并配备工作人员。
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农副业生产。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给予必要的扶持与帮助,逐步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水平。
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我县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实际核定,每人每月为112元,并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金。县民政部门每年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际,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切实调整好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和到位,及时足额发放。
十一、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款专户管理,在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民政专户,县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并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五保供养金的发放工作进行督促。审计机关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五保供养对象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到镇人民政府办理手续,凭证领取,由银行发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五保供养资金,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仅限于财政投入,还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的参与,鼓励社会力量捐助以及有条件的农村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加大投入。同时,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开展“农村百万孤老爱心认助活动”,共同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十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起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得到有力保障。
十五、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六、县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检查督促工作,凡工作人员涉及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十七、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民政局 社会保障 五保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各群众团体。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4日印发
(共印110份)
屯民字[2006] 38号
关于审定《屯昌县实施<农村五保供养
工作条例>办法》的报告
县政府:
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实施。根据琼府办[2006]4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办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今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贯彻实施《条例》制定如下办法,请予审定。
屯昌县民政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