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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保府办[2006]117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传染病和B类重大动物疫病,以及被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和二类重大动物疫病,如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炭疽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为迅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护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病情应急条例》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病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合,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二、应急指挥系统

县政府成立保亭县重大动物疫病紧急控制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紧急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指挥部由下列人员组成:

指 挥 长:盘仁进(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符继更(农垦驻保亭办事处主任)

肖正新(县农业局局长)

成    员:杨  帆(县政府办副主任)

黄  旭(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林锋(县纪委副书记)

林凯文(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主任)

苏忠仕(县财政局局长)

杨肖息(县卫生局局长)

苏  娟(县发展与改革局局长)

陈  俊(县公安局局长)

胡海江(县交通局局长)

罗凯熙(县商务局局长)

黄开连(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陈道义(县民政局局长)

黄启兴(县林业局局长)

王书权(县工商局副局长)

黄大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王英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邢福进(县文体局副局长)

林孟地(县爱卫办主任)

罗一民(县武警中队队长)

县重大动物疫病紧急控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由肖正新兼任办公室主任,林凯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重大动物疫病紧急控制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的决策,具体负责紧急疫情的控制和扑杀工作;收集、分析疫情的发展态度,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以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紧急控制和扑灭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进行分级。原则上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严重重大动物疫情(Ⅰ级)。重大动物疫病在21日内,相邻两个以上乡、镇有8个以上村委会发生疫情;或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多个乡、镇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二)严重重大动物疫情(Ⅱ级)。重大动物疫病在21日内,1个乡、镇行政区域有5个以上村委会发生疫情;或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8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

(三)较严重重大动物疫情(Ⅲ级)。重大动物疫病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自然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的。

(四)一般重大动物疫情(Ⅳ级)。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的。

四、疫情监测和预警

(一)疫情监测。

1.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县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县兽医主管部门对发生的每一起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及时采样监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备验。

3.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可能感染人群时,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措施。县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做到“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二)疫情预警。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全国的预警信息,依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可能的发生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向全县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信息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种颜色,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五、疫情报告

(一)报告权力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重大动物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控告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报告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禽类、鸟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县指挥部。当地动物疫监督机构和县指挥部应立即派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专家组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

(三)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六、疫情确认

重大动物疫情必须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二)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级实验室作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公布权归属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关信息公布于众。

七、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和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发生Ⅰ级疫情时,县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同时,申请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全省应急预案;发生Ⅱ级疫情时,县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发生Ⅲ级、Ⅳ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乡、镇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政府职责。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县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地方防控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四)部门职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兽医主管部门

(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

(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牲畜、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牲畜、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牲畜、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11)参与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工作。

2.卫生部门

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疫区(点)内相关人员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参与预防、控制、扑杀等工作,做好高危人群的保护,防控人类病例的发生和流行。

3.林业部门

组织开展野禽、候鸟资源调查和疫源疫病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禽、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驯养殖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4.宣传部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家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发展与改革部门

负责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疫病防控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督促协调做好防疫物资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

6.财政部门

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控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控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措施;做好群众因疫情造成防控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7.出入县境检验部门

负责出入县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严防疫病的传入和传播。

8.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点)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9.工商部门

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畜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防疫药品和物资制假售假行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交通部门

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在封锁区和周边相关地区、交通枢纽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

11.运输部门

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12.科技部门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普及、推广。

13.经贸部门

负责市场监测和储备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屠宰厂防疫工作。

14.环保部门

负责对疫区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疫区畜禽类养殖、畜禽类屠宰场、畜禽类集贸市场的污水、粪便、垃圾处置的监测,防止疫情向其他地区蔓延。

15.武警部队

在做好部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做好疫病防控的应急工作。

16.城建部门

要按照要求积极搞好城市园林、广场和社区禽鸟疫病防控工作。

17.民政部门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18.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同行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五)应急响应的终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家畜、家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严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提请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

严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严重和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八、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病畜、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分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点采取严格的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扑杀所有畜、禽类,并对所有病死畜、禽类、被扑杀畜、禽类及畜、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畜、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禁止畜类、禽类,畜类、禽类产品出入,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畜类、禽类,畜类、禽类产品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联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所有的畜、禽类,并对所有病死畜类、禽类,被扑杀畜类、禽类及畜类、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牲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对牲畜、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五)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牲畜、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牲畜、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牲畜、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周期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机关申请解除封锁。经批准后,解除疫区封锁。

(七)处理记录。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条所列措施必须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九、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重大动物疫情被扑灭后,县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厅。

(二)奖励。县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按照国家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其牲畜、禽类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局负责。

(五)抚恤和补助。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重大动物疫情被扑灭后,应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易感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十、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预案,制订(或修改)本地区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备案。

疫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

2.县人民政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物资保障。建立县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的足量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置、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密封用具等。

2.各乡、镇也要做好有关防疫物资的储备。

(三)资金保障。

1.大动物疫病疫苗、监测、扑杀补助、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2.杀疫区内牲畜、禽只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

(四)技术保障。

1.设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血清学诊断和采样送检工作。

2.训和演习。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灭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五)人员保障

1.成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专家组,负责当地疫情的普查、分析、防疫指导等工作。

2.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牲畜、禽类规模饲养企业、农村养畜、禽地区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指导其搞好强制免疫和消毒工作,对从事该工作的业余人员,兽医主管部门应发放适当补助,以提高群防群控的水平。

3.县人民政府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预备队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预备队由兽医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预备队组成后,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5.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六)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县指挥部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疫情,并向乡、镇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报告省指挥部,健全县、乡镇疫情报告网络和信息交流制度。

十一、其他事项

(一)从事牲畜、禽类饲养、经营和牲畜、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的规定。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十二、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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