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保府办〔2006〕121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保亭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建立健全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卫生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充分履行医疗卫生机构救死扶伤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和卫生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过程中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县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工作。
1.2.3 依法规范,反应迅速。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卫生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处理工作。
1.2.4 科学应对,加强合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地方和农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以下突发公共事件而造成群体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工作。
1.4.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涝灾害、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核辐射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1.4.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医疗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医疗救援应急组织包括:县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组;县卫生局成立县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分中心,负责应急预案实施,“120”的调度指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急救中心(站)等业务机构。
2.1 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2.1.1 县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卫生副县长
成员: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与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电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旅游局、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农垦驻保亭办事处、县武警中队等。
职责: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负责向省有关部门汇报应急处理情况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展与改革局:保持物价稳定。
县财政局:安排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与交通管制,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车辆、专用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求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求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紧急运送。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县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县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农垦驻保亭办事处:配合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农垦系统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求援的各项工作。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股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处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购置、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制度的制订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2.2.1 县卫生局要参照省卫生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县情况,指定本县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2.2 县卫生局根据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3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详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4 医疗救援机构
2.4.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任务。
2.4.2 县医疗急救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
3.医疗救援分级
根据《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3.1.1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由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3.1.2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重大事件(Ⅱ级)
3.2.1 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2.2 跨市县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2.3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 较大事件(Ⅲ级)
3.3.1 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3.2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一般事件(Ⅳ级)
3.4.1 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4.2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医疗救援分级反应
4.1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 较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4.2.1 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局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2.2 县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县卫生局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同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省级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3 一般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4.3.1 县卫生局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3.2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4.4.1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终止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门批准,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反应终止。
4.4.2 县卫生局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要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针对、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5.现场医疗救援及指挥
5.1 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同时要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特别强调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确保安全。
5.2 现场医疗救援要本着“先救命后治疗,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对轻、中、重、死亡作出标志(分类卡用5cm×3cm的不干胶材料制成),别卡在伤病员的左胸前或其它明显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5.3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协调工作,使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县卫生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5.4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5.4.1 首先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5.4.2 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及向指挥部汇总;
5.4.3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需在车厢内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5.4.4 在救治和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的搬运,以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4.5 伤病员要合理分流或按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
6.医疗救援资源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县卫生局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医疗机构、血液中心(站)及卫生局之间互相连通的信息网络,并与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衔接沟通。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局之间以及相关行业间的信息共享。
6.2 紧急救援机构
根据我县的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具有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
6.3 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6.3.1 县卫生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不少于12人。
6.3.2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4 物资储备
县卫生局制定医疗救助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5 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生局和县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县红十字会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各类预案的制定
7.1 本预案由县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2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7.3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8.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录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