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儋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儋府办[2007]87号
为建立规范完善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目标
以《儋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儋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近期廉租住房建设的需求,确定我市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廉租住房土地供应总量:30000平方米;套型控制小于90平方米的户型建筑面积总量:64800平方米,共720户。建设年度土地供应和建筑面积计划:
2007年土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480平方米;
2008年土地面积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960平方米;
2009年土地面积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440平方米;
2010年土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5920平方米。
廉租住房规划布局:第一、第二、第三期(即07~09年)规划用地选址为老市委大院内,第四期(即2010年)规划用地市政府另行安排。
廉租住房的目标: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规划期末实现每个低收入家庭(孤、老、病、残)能租住一套住房。
二、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筹集
本着积极推进和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按照多渠道筹集的方式,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市政府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四)国家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五)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以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廉租住房对象的认定标准
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含3年)以上,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住户。
申请廉租住房的指南: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孤老、烈属、残疾等级及相关证明。
4、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和儋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5、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有关材料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批。
(二)审核。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三)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居住地、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局将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廉租住房对象。
四、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即按照规定标准向廉租房租住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同时,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对少量自行租房确有困难,经济状况改善无望的残疾、孤寡等特殊情况的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即由市房产管理局向廉租房租住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五、补贴标准和办法
贫困家庭租住廉租房,租住廉租房补贴的金额,以套内面积为基数,按我市确定的当年同结构房屋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倍计算。廉租房租住补贴面积为单身家庭不超过房屋使用面积20平方米,两人家庭房屋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17平方米,三人家庭房屋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四人(含四人)以上家庭房屋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13平方米。
经登记认定的廉租对象发给《廉租房租金补贴证》,廉租住房对象可自行或通过合法中介到市场租赁住房,也可租赁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房源。廉租住房对象选定承租房屋后,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式三份,租、赁方和市房产管理局各一份),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查认可后,注明补贴金额并加盖公章,房屋出租人凭市房产管理局廉租金补贴单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金。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设置公告栏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发放补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廉租住房管理的方法
对廉租住房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租住廉租房的家庭其家庭收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口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局报告,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工会等部门和所在居委会对住户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核,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城镇居民最低标准的,停发补贴或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
虚报、瞒报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租金补贴,责令其退还租金补贴;骗取廉租住房,收回其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商品房租金与廉租房租金的差额。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廉租房转租、变相转租,或将廉租房承租户变更为他人,违反廉租协议约定,依照租赁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市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要一户一档;认真做好并保存统计报表,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体制。
为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廉租房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廉租对象确定、房源组织、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确保我市廉租住房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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