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闻系列播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琼人劳保专[2006]107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闻系列播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新闻系列播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人事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海南省新闻系列二级播音专业技术资格
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具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播音员主持人证》。
(二)学历、资历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播音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工作满3年;
3. 中专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10年(本条款只适用于1986年以前中专毕业并在县级播出或制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新闻专业基本知识。
2.掌握播音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与政策有一定了解。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工作能力
1.能完成一般节目的播音和直播任务。
2.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较好地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3.能了解党和政府在不同时期的宣传任务和要求,正确把握播音基调,安全播音,无责任事故。
(三)业绩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过两次以上重大活动报道的播音任务。
2.能完成日常播音主持工作任务。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播音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新闻系列一级播音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具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播音员主持人证》。
(二)学历、资历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二级播音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获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结业者为3年);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二级播音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6年;
4.取得二级播音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突破上述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1) 播音主持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播音主持类)三等奖2项;
(2) 播音主持作品获国家“播音与主持金话筒”或金鹰奖(播音主持类)奖1项;
(3) 播音主持作品获省广播电视节目奖(播音主持类)一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
(4) 获省社科成果三等奖。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新闻专业基本知识,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了解播音专业发展趋势,能对本单位播音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3.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能了解党在不同时期的宣传任务和要求,鉴定稿件的新闻价值,把握播音基调。
2.能独立地较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
3.能指导下级播音员的业务学习。
(三)业绩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主持作品获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与主持类)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 获地市级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博士学位获得者,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一级播音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新闻系列主任播音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具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播音员主持人证》。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一级播音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一级播音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一级播音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4.取得一级播音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突破上述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1)播音主持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播音主持类)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播音主持作品获国家“播音与主持金话筒奖”或金鹰奖(播音主持类)二等奖1项;
(3)获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掌握播音专业发展动态,能提出建设性的方案或业务研究课题。
2.系统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播音创作规律,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
3.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
(二)工作能力
1.始终坚持在播音岗位上工作,能圆满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有较强的采编、策划节目的能力,新闻播音规范流畅,有显著的业务专长和特色。具有较高的文学水平、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在全省有较高的知名度。
2.能担任一定层次的培训教学任务,具有指导中、初级播音人员工作、学习和解决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项必备):
1. 播音主持作品获省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主持类)奖一等奖2项;
2. 播音主持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主持类)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 播音主持作品获国家“播音与主持金话筒”、金鹰奖(播音主持类)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4. 获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
附 则
一、本附则为我省播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有关规定及名词的解释。其中,“播音指导”的评审条件参照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人事部门委托总局或外省评审。
二、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系指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本条件所涉及的工作量、业绩成果和论文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四、已获其它专业技术资格,后转到本行业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须工作满1年后平级申报转评为播音专业技术资格,隔年再申报晋升,任职资历从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之日起计算。
五、方言播音员免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播音主持员证》。
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
五、“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本条件所称论文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要求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性学术文章(增刊、专辑不在此列),一般不少于3000字。
六、“核心刊物”系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总览》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所列期刊。
七、获奖作品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
八、用笔名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奖项,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颁奖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九、同一作品、节目获不同奖项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项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