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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陵府办〔2006〕148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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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函〔2006〕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处置;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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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Ⅰ级)、严重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重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3.1  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严重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县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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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较重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重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较重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单一乡镇的2个以上自然村(居委会),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包括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2  应急处置指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2.1.1 县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需要,成立县严重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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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农业、商务、国土环资、教育、公安、监察、财政等部门。
2.2  应急处置组织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下达应急处置指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负责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2.2  成员单位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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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工商部门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等工作。
卫生部门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对屠宰加工环节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参与流通领域中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教育部门负责对造成学校严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协助卫生部门等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林业部门负责林木及林特产品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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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侦查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执法效率。
2.2.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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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应急工作小组组成与职责
县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事故情况以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安监部门负责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参与,迅速查处,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中毒原因,提出和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公安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组织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对涉案犯罪案件开展立案侦查,依照有关法律和办案程序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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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家咨询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8)信息发布组
由文化广电部门负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3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2.3.1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严重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县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全县实施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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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综合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
2.3.2  农业、质监、工商、卫生、海洋渔业、教育等有关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强许可证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行为,严厉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劣和有害有毒食品违法行为。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及行业管理的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监测工作,对我县的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系统
3.2.1  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参照省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IV级适用于威胁程度一般,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II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较重食品安全事故;II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I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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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即将发生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3.2.2  建立预警制度
卫生、工商、质监、农业、商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在乡镇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点,聘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兼职信息报告员,及时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3.2.3  建立通报制度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县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安办,接到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通报。县食安办定期汇总各类信息报送县政府及各成员单位,并正确引导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2.4  建立举报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社会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电话,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  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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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导致严重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3.3  报告制度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省和本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警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3.3.1  报告程序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威胁接报记录表》和《食品安全事故前置处理检查单》,并立即向县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置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害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单经过。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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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
4  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超出我县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立即进行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的处置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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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为群体性的,而且有进一步扩散发展趋势的,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启动较重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应急处置。
4.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严重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4  指挥协调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县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队伍和事故单位的应急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4.1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处置行动。
4.4.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可能造成威胁的周边危险源进行监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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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区域。
4.5  紧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处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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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存在以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形的,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食品安全事故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2)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3)在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控制、处置工作中存在明显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
(4)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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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严格执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及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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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演习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应急预案,组织全县性或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7  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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