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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6]1745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教育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经研究,现就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为:
1. 高中、中专、高校教师资格考试费每人260元。
2.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考试费每人210元。
二、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后,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收费。
三、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应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收费项目编码表方可收费。
六、上述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组织报名、考试、发证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文自2006年12月25日起执行,《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等的复函》(琼计价管函[2002]1139号)相应废止。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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