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府办[2006]128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11月13日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启动本预案。
第三条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破坏性地震(包括邻县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破坏,下同)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三类: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6.0级以上地震,造成10个及以上人员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二)中等破坏性地震是指县内发生5.5―5.9级地震,造成3个及以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三)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县内发生4.5―5.5级地震,造成3个及以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1%―1%的地震。
第四条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按如下应急预案启动:
(一)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一级预案;
(二)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二级预案;
(三)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三级预案。
第五条 县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地震局根据地震造成破坏的实际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实施本县的预案级别,并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将预案实施的级别通知县直各有关部门和震区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县内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至20天。
二、三级预案
第七条 县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将情况尽快向县地震局报告,县地震局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组成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测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乡镇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立即向县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灾区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的建议。
(三)在组织有关专家会商震情发展趋势后,视震情发展趋势向县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提出召开县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通过宣传媒介做好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五)向省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三、二级预案
第八条 县内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震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将情况尽快向县地震局报告。县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地震局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县地震局组成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乡镇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县地震局与省地震局先遣工作组分析震情,判断地震发展趋势,并将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三)召开县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听取县地震局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灾情;成立现场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县长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赴震区工作组指挥应急工作和慰问灾区;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持的部门和单位;向省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四)向军事机关请求支持。
(五)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县地震局做好安定民心的宣传工作。
四、一级预案
第九条 县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县政府迅速组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了解灾情、震情,报省政府和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并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县直有关部门应设立地震应急机构。
第十条 一级预案的应急反应:
(一)召开县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救灾会议,讨论、布置以下事项:
1.县地震局和有关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
2.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救灾工作;
3.发出救灾号令,组织救援队伍;
4.向省政府及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主动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决定采取干线交通管制措施;
5.向军事机关请求支持;
6.县长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工作组赴震区指挥应急工作和慰问灾区。
(二)县政府通知启动一级预案后,有关部门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县武装部向上级请求调动部队帮助灾区抢险救灾;
2.县公安局协调指挥灾区公安派出所维护社会秩序、交通秩序,保护重要设施和目标;
3.县卫生局组派医疗、防疫队伍协助并指导灾区卫生院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4.县民政局派出人员协助灾区社会事务办公室了解灾情和安置灾民;
5.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派出人员录取灾情、救灾等资料;
6.县交通局、县建设局派人员协助灾区调查公路、桥梁及其它交通设施损坏情况,组织抢修交通要道;
7.县电信局协助灾区了解灾区通讯设施破坏情况,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架设专用的无线通讯网,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讯联系;
8.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和供电、供水部门协助调查灾区供电、供水和水利设施及城镇基础设施破坏情况,组织抢修工作;
9.县交通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组织人员对灾区内易发生次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原则上由单位自理。如交通、通讯确有困难,则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三)其他各有关部门执行各自制定的具体应急实施方案,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支持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五、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实施一级预案,县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灾情需要补充其他单位的领导。
第十二条 县防震抗震救灾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4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县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所制定的应急预案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口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第十三条 县防震抗震救灾领导指挥部机构及各组工作职责如下:
总指挥:县长(县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
副总指挥:县党政军有关领导
(一)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 县政府办主任、县武装部部长、县建设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
副主任: 县发改局负责人、县交通局负责人、县民政局负责人、县财政局负责人、县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14个应急工作组:财务管理组、震情监视组、震害评估组、救灾抢险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通讯组、物资供应组、生活安置组、交通运输组、电力工程抢险组、水利工程抢险组、宣传报道组、次生灾害防御组。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负责与现场抗震指挥部和县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14个应急工作组的工作。
3.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财务管理组
组 长:县财政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民政局负责人
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上级下拨的救灾经费及各方援助的经费;设立县抗震救灾专项资金;调度资金的使用;负责提出向省政府申请经费的计划,做好应急救济的发放工作。
2.震情监视组
组 长:县地震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建设局负责人
加强与省地震局技术部门的联系,对现场强余震进行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
3.震害评估组
组 长:县建设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地震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江分公司负责人
进行震害调查,确定地震强度;负责灾情评估、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民房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计划。
4.救灾抢险组
组 长:县武装部负责人
副组长:县武警中队负责人
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险压埋人员和营救伤员,视震情需要向上级军事机关请求增派空军支援;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震救灾。
5.医疗卫生组
组 长:县卫生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人民医院负责人、中医院负责人、海钢医院负责人、红林医院负责人、县防疫站负责人
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筹集储运医疗所需药品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6.治安保卫组
组 长:县公安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司法局负责人
负责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灾区乡镇政府机关、机要、金融等重要部门的保卫工作;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违法行为;负责灾区交通管理和救灾物资、救济物品的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7.通讯组
组 长:昌江电信局负责人
副组长:海南电网昌江供电公司负责人
配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讯专用车,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和恢复通讯设施,保证灾区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组(部门)的专用电话。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8.物资供应组
组 长:县发改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物资总公司负责人
负责拟定灾区的救灾物资计划,做好物资设备调拨工作,管理地震救灾专用资金和物资。
9.生活安置组
组 长:县民政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物资总公司负责人
迅速设置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民的吃、住、穿问题;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协助做好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
10.交通运输组
组 长:县交通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公路局、县交警大队、县汽车总站负责人
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11.电力工程抢险组
组 长:海南电网昌江供电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县建设局负责人
采取紧急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恢复灾区供用电。
12.水利工程抢险组
组 长:县水务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农业局、县建设局、县气象局负责人
负责修复被破坏的重要水利工程,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排水、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分析、预报有关灾区未来几天的详细天气情况。
13.宣传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负责人
副组长:县广播电视局负责人
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14.次生灾害防御组
组 长:县交通局负责人
副组长:县地震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人
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对灾区内易发生次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组织企业迅速消除震害,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六、临震应急反应
第十四条 省、县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第十五条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第十六条 预报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采取紧急措施。
(四)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预案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县、本部门实际,参照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实施预案。
第十八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