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昌府办[2006]126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2006年10月19日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相关单位联系电话
二??六年十二月三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和救援,减少旅游者及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损失,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旅游业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内外旅游者人身受伤、死亡的事故;
2.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游览、旅游餐饮、旅游娱乐、旅游购物场所发生的重大火灾、食物中毒、易爆物品爆炸、有毒化学物品泄漏污染、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及其他恶性事故;
3.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 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大力协同、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预案是我县旅游行业发生旅游事故时应急救援处理的具体行动措施,具有强制性,任何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预案。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
组 长:王永胜 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文朝晖 县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
谭扬亮 县安监局局长
组 员:文于虹 县公安局政委
何 渊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梁启雄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文 勇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昌志 县卫生局副局长
李学明 昌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韦 莉 县旅游局科员
吉 娜 县旅游局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县外事侨务旅游局,办公室主任文朝晖(兼)。 旅游安全事故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的法规、规章与政策;
2.制定我县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3.在县安监局的指导下,组织我县重点防范单位开展联合救援演练工作;
4.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
5.协助县安监局组织实施我县的旅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6.协助县安监局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7.在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和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时,指挥组织游客进行有效的防护和撤离。
第六条 旅游企业是安全事故处理救援的基层单位,其职责是:
1.设立旅游安全应急救援机构,配备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
2.制定本行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本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4.组织本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故高水平应急处理工作;
6.直接参与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事故赔偿等工作;
7.在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有可能危及游客生命安全时要进行有效的防护和撤离;
8.开展大型登山、探险、庙会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对容易出现群死群伤的旅游活动,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9.参与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
第三章 应急处理
第七条 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性质状况和可能危害的程度,依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将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元(含1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元(含1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单位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 旅游企业、游客及从业人员在发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消防(119)、紧急救护(120)、公安局(110)报警,消防、救护等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警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实施紧急抢救。
第九条 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安监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进行应急处理、自救。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陪同人员或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单位报告,事故单位应向县安监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检查;
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大重大事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大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旅游汽车在旅游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按就近处理的原则,先由导游、司机自救并尽快请求事故所在地安监部门组织处理,同时向本社报告。
第四章 应急处理行动的终止
第十二条 在确定安全事故已得到控制且事故的进一步危害已彻底消除后,由事故现场指挥部宣布高水平应急处理行动终止。
第十三条 事故应急处理行动终止后,事故单位要向县安监部门及旅游管理部门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事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县安监、检察及相关联能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事故原因和造成的后果进行调查并提交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因参加应急处理救援工作而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预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安监等有关部门视情况分别给予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
3.限期整改;
4.责令停产整顿。
事故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县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