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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昌府办[2006]122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11月13日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县政府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资金来源:上级安排的购机补贴资金和县财政安排的购机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财政厅、农业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由县农机中心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县农机中心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县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坚持做到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做到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过程统一按事先制定的政策、标准操作;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确保补贴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实效。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是近年来国家和省推荐的农业机械产品。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县农机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达的项目指南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种类详见《昌江黎族自治县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第五条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县的各村购置农机具的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30%的补贴率进行补贴,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具体的补贴率和补贴额详见《昌江黎族自治县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已经享受国家或省购机补贴的,一年内不能再享受县的购机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县农机中心、县财政局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指南和我县(镇、村)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我县《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品种、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等。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八条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是当年或上一年度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核准确认的补贴机具经销商;补贴机具的品种、型号、价格、补贴金额必须符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核准下发的当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第九条 县农机中心、县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补贴标准、补贴指标、优先补贴条件,具体制定我县的补贴标准、补贴指标和补贴条件,并通过媒体或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品种、型号、价格、经销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十条 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持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通过镇农机管理站向县农机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第十一条 县农机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对农民购买机具的申请进行核查和审批,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由县农机中心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
第十二条 县农机中心负责组织购机者向经销商购机,经销商应该按照方便购置的原则,直供或就近向购机者提供机具。购机时购机者应提交购机补贴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三条 县农机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经销商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县农机中心提出结算申请,经县农机中心核实无误后,由县农机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经销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专项补贴资金落实工作,保证必需的组织管理和示范推广经费。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农机中心、县财政局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农机中心要及时对已购置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补贴机具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合同及机具编号等。县农机中心要建立“机具信息库”。
第十七条 县农机中心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农机部门要鼓励农民购置配套机具,提高配套比,提高种植业及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化生产能力;建设好农机化示范村,做好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加强对机手的培训力度,强化农机维修市场的管理。鼓励使用补贴机具开展社会化服务,进行农机技术和组织制度创新,提高机具利用率。
第十九条 享受购置补贴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农机中心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机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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