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南圣河春雷水闸防洪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府〔2006〕49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南圣河春雷水闸防洪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
《五指山市南圣河春雷水闸防洪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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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南圣河春雷水闸防洪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五指山市南圣河春雷水闸的安全管理与防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五指山市防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五指山市南圣河春雷水闸是以防洪为主,发电为辅,兼顾市区河面景观的水利工程,其主管机关是五指山市水务局,该局内设河道管理站是该水闸的直接管理单位。
第三条 春雷水闸的管理与防洪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闸安全的义务。春雷水闸和水闸交通桥及其设施受五指山市人民政府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四条 禁止在春雷水闸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危害该水闸安全的活动。
春雷水闸保护范围为距水闸上下游各500米以内及水闸交通桥两端外延半径50米以内。
第五条 禁止在春雷水闸上游50米内利用水面及河堤修建娱乐项目;禁止在春雷水闸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泄洪的物体;禁止在春雷水闸交通桥上行驶履带式拖拉机和载重30吨以上(含30吨)车辆;禁止在春雷水闸交通桥上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第六条 非水闸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水闸的泄洪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水闸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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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水闸的正常管理工作。春雷水闸在启闭过程中,禁止任何车辆和行人从该水闸交通桥通过。
第七条 五指山市水务局河道管理站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闸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水闸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条 五指山市水务局河道管理站必须做好春雷水闸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水闸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九条 春雷水闸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和水闸上下游河道或沿河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在汛期,水闸泄洪和闸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五指山市防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条 春雷水闸下游南圣河辖段沿岸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特别是沿河地带居住的干部职工和群众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在汛期(每年5月15日至11月15日,下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河道管理站许可,不得在春雷水闸下游的河道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放牧、游泳、玩耍、捕鱼、钓鱼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制订相关的安全应急议案。
在汛期,确因生活和生产需要过河道的人员,必须高度注意河流的水势,不能过河的不得强行通过,未成年人过河时必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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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监护人陪护。
第十一条 南圣河春雷水闸下游河段的防汛工作实行属地分段负责制。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南圣河河段的防汛工作,各乡镇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是该河段的防汛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春雷水闸排水泄洪,河道管理站应提前通知下游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告知辖区内居住在沿河地带的住户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春雷水闸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五指山市水务局与直接受益单位商议,实行专款专用。
受益单位应缴付的费用要按月足额拨付,月结月清,如逾期未付,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受益单位缴纳的款额不足于支付水闸的运行维修养护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五指山市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春雷水闸管理人员在汛期执行五指山市防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排水泄洪命令时,要遵守规章制度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指山市水务局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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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毁春雷水闸工程建筑物、水闸、水闸交通桥及其设备设施,损毁防汛设施、通讯照明设施的;
(二)在水闸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砂、挖沙、取土等危害水闸安全运行的;
(三)擅自操作春雷水闸的闸门及其他设施或者干扰河道管理站正常工作的;
(四)在水闸交通桥上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五)在春雷水闸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的。
第十六条 盗窃或者抢夺春雷水闸、水闸交通桥工程设施器材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在汛期,各乡镇和有关单位所处辖区内的南圣河河段,由于监管不到位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究乡镇和有关单位南圣河段防洪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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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五指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