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的通知
三府〔2006〕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三亚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精神,市政府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为了保证协调办各项工作职责任务的履行和完成,制定本规则。
二、协调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办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长助理、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及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组成。
三、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遵循经济工作的基本规律,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共同促进开发性金融在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四、协调办主要负责协调《协议》的执行,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开发性融资机制下的规划先行、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对各方在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一)经常了解和掌握市有关单位及借款主体执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情况;
(二)按照《三亚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督促有关单位在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贷款偿还等方面规范管理、审议开发性金融合作中的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审定;
(三)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借款主体进行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督促借款主体的法人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办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四)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的管理要求,公示合作投资项目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配合开发银行进行定期信用评价和考核,并协助对借款主体及其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六)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并通报成员单位;
(七)研究解决开发性金融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开发性金融理论的宣传和实践的深入;
(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开发性金融合作的其它工作。
五、协调办通过召开会议、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协调办会议。以下事项提交协调办审议:在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过程中的遇到的重大问题,部门本身不能解决和决定的;市政府安排的有关开发性金融合作的重要工作,需要协调办各成员落实的;阶段性的工作部署,需要各成员单位共同执行的。审议事项被列入会议议程后,由提请召开会议的成员单位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如不能按期完成,必须说明理由。
六、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工作,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