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转发国土环境资源局、县监察局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违法批地用地意见的通知
乐府[2006]22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转发国土环境资源局、县监察局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违法批地用地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政府同意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监察局《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违法批地用地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违法批地用地的意见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监察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当前,我县一些基层单位违法批地的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用地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擅自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制砖的现象相当突出。为贯彻落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转发〈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琼土环资执字[2006]5号),狠刹我县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严格加强土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土地合理利用,节约使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认真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惩治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科学地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县土地利用的合理化、科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法定权限审批土地。按照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镇一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的审批。
(三)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批准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将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严明法纪,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五)认真清理违法违规用地。认真组织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和闲置土地的清理,重点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特别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用地的情况,要逐一核查,发现违法批地、用地的要认真整改,严肃处理。
(六)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在清理违法违规用地的同时,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理。严肃处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砖窑厂的违法行为,对尚未建成投产的砖窑厂,经依法处罚后强行拆除;对已建成投产的砖窑厂,保持现有规模,不准扩大,同时依法完善手续。
(七)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必须限期纠正。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在联合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土地违法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迁就。对以罚代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错误行为要坚决纠正。
(八)严明法纪。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遏制乱占滥用耕地之风,关键在于严明法纪,处罚要到位,追究责任要到位。对非法批地和暗中支持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必须公开曝光,从重处理。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