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生猪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扩大生猪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琼海市、万宁市物价局,屯昌县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令第238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收费管理,决定在儋州、定安两市县进行生猪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收费试点的基础上,把试点工作扩大到琼海、万宁、屯昌三市县。现就生猪肉品品质检验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执行,收费单位应本着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提供检验服务,不检验不得收费。
二、生猪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生猪肉品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6]1081)的规
定执行,即每头收费1元(含开票据、加盖印章等)。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增加或分解项目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规定从2006年11月1日起在琼海、万宁、屯昌三市县试行实施,条件成熟后才作全省统一规定。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