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6]12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近两年来,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要求,省物价局对涉及生猪屠宰环节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切实减轻养猪户及生猪经营者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涉及生猪屠宰环节的收费仍不规范,一些市县仍存在乱收费行为,侵害了养猪户及生猪经营者权益。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乱收费问题,保护生猪饲养屠宰等经营者和农民利益,经研究,现就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全省仍统一收费标准,半机械化屠宰每头20元;手工屠宰每头17元,收费单位应为生猪经营者提供屠宰加工全过程服务。以上收费标准已含排污费,环保部门不得再向生猪经营者收取排污费。
二、待宰生猪存栏保管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保管、强行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头最高不超过3元。
三、生猪肉品品质检验收费暂按省物价局琼发改收费[2006]1081号文的规定在儋州、定安2市县试行,条件成熟后才作全省统一规定。
四、其他畜禽在国家和省没有规定实行定点屠宰之前,屠宰加工和存栏保管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为规范畜禽屠宰加工服务收费行为,各市县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在不高于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临时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收费单位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在各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6年8月2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一律废止。
二00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