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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保府办〔2006〕64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近年来,我县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杜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把安全生产事故降到最低限度,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非煤矿山事故,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可持续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非煤矿山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处理。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鸿光(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  帆(县政府办副主任)
黄开连(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  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朱连昌(县公安局副局长)
欧善德(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邢福林(县卫生局副局长)
李汉强(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郑琼花(县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汉强兼任。各乡、镇政府的行政长官为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挥辖区内各非煤矿山突发事件的处理。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采矿权人)为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非煤矿山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应急处理的措施
(一)爆破事故的处理
由爆破作业操作不当造成他人被“飞石”砸伤的,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进行抢救;若因爆破诱发崩塌导致人员被掩埋的,应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挖掘,同时第一时间拔打110,请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抢救,将被埋者救出并送往就近的医院进行抢救。
(二)崩塌事故的处理
若发生因开采面崩塌导致人员被掩埋的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挖掘。同时在第一时间拔打110,请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抢救,及时拔打120,请求医疗部门到现场实施救护。
(三)其它事故的处理
若发生用电、机械或其它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凡是发生以上安全事故的,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电话为:83666228,手机:13907633686。
(四)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若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非煤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应立即通知遇难者家属前来处理,同时妥善将遗体就近送往殡仪馆安置,所有安葬费、补偿费由非煤矿山企业(采矿权人)承担。
四、应急处理中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医疗部门
医疗单位在接到求救电话后,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到出事现场进行抢救。
(二)公安、消防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在接到求救电话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出事现场参加抢救,并负责该区域的治安,避免诱发其它治安事件。
(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协调相关单位的行动,指挥应急处理,并负责事故的调查。
(四)国土环境资源部门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抢救,并协助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五、其它事项
各职能部门在非煤矿山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受伤害者及其家属的利益,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主动对事故中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救护资金和补偿费,否则,相关职能部门可采取必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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