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局、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气象信息播发管理的通知
琼气法发[2006]4号
海南省气象局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气象信息播发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
气象信息及时、准确的播发,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省各电信运营企业为气象信息及时、准确的传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同时也存在某些信息内容提供商以网络和电信运营商为媒介,擅自乱转、乱发气象信息,并由此造成气象信息特别是重大气象信息严重失实等问题。这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严重干扰了气象信息播发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运营商以及气象台站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更给各级政府部门防灾减灾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并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为规范气象信息传播管理,现对气象信息播发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声讯、短信、彩信等传播手段传播气象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播发协议,依据协议开展工作。
二、各电信运营企业播发的气象信息必须是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发其他来源的气象信息。
三、严格执行气象信息服务业务准入机制。凡未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合同或未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各电信运营企业不得通过各基础电信网(平台)播发气象信息。
四、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到不传播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发布的气象信息、不擅自将获得的气象信息提供给其他媒体和更改气象信息的内容、用语等。
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各电信运营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通过你公司(单位)业务媒体转播的气象信息要进行严格审查、包括转播单位、发布范围、信息来源等等。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进行认真清理和取缔,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与气象主管机构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做好检查清理工作,确保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2006年10月海南省气象局将开展专项检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违规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