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举报制度》的通知
屯府办[2006]67号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镇、国营农场、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打击非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促进我县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屯昌县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屯昌县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举报制度
为了促进我县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鼓励公民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县卫生行政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利用B超机或其他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利用终止妊娠药品、器械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具有实施终止中期(14周)以上妊娠手术资格的县人民医院及其具有实施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资格的医务人员,对于没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许可证明》而给中期以上妊娠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急症者除外)。
(四)以急症患者名义弄虚作假而实施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
(五)除县人民医院外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擅自实施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
(六)医疗保健机构有下列情形而配置和使用B超机的。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2、未获准设立医学影像科的超声医学诊断专业科目的;
3、B超机操作人员、诊断人员未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未经过超声波诊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而从事超声诊疗工作的。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而配置和使用B超机从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的。
1、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2、未获准设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项目的;
3、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B超机操作人员未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
4、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医学诊断B超机操作人员未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未经过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
(八)个体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B超机的。
(九)B超机转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的。
(十)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置和使用与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药品和器械的。
(十一)药品批发企业未经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
(十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十三)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健康检查,未有明确的检查理由而进行检查的。
(十四)不是医学需要,而出具的检测报告含有胎儿性别内容的。
(十五)获准配置和使用B超机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而开展义诊活动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B超查环查孕工作外,未在指定执业场所开展B超检查的。
(十六)B超机工作场所未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标志和未在警示标志上注明举报电话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的,须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非法配置B超机和终止妊娠药品器械的行为而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而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未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的。
三、为了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违规行为监督举报,对举报人员提供的线索一经查实,由县人民政府给举报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并对其保密。
举报电话: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67812571;2、县监察局:67812280;3、县卫生局:67812912;4、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67812907;5、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7831238。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