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陵府办〔2006〕89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2006年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预防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安委〔200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整治安全生产中突出问题为重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祥维(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传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
成 员:李星桐(县交通局局长)
李琼花(县监察局局长)
赵 师(县公安局局长)
徐光强(县文化广电体育出版局局长)
周月珠(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陈国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郑其光(县建设局局长)
董国良(县农业局局长)
陈立波(陵水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陈大喜(陵水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梁少君(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 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善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队长)
陈 宏(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文兼任。联系电话83318802。
三、工作重点
今年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重点:液氯、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液氨(氨水)、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化学品的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
四、工作内容和分工
今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共分四个部分:即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装运码头及运输车辆、船舶;城镇燃气;农垦系统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一)液氯、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全面开展液氯、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重点规范液氯、氰化特等剧毒化学品的购卖管理。液氯、氰化特等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单位必须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或准购证,使用单位必须到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加强危险化学经营市场的管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和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的管理。此项整治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文化广电体育出版局、安监局、工商局、农业局、各乡镇配合。
(二)危险化学品装运码头及运输车辆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装运码头及运输车辆船航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且运输车辆必须具有与承运危险品性质相适应的技术性能、环保和安全防护措施。对运输危险化学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考核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对危险化学品装运码头与人口密集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并要配置适应港口安全动作的安全设备。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在普通货物夹带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匿报或报为普通货物;客船和客轮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此项整治工作由交通局牵头,县交通警察大队、海洋与渔业局、安监局、文化广电体育出版局、新村海事处、各乡镇配合。
(三)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加强对所有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的资质进行审核和安全评估,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门市部要依法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否则按无证经营处理。对规模小、安全条件差的液化石油气分销点进行整顿;加大管理巡查力度,对燃气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进行全面整治。对槽车、贮罐、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此项整治工作由县建设局牵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公安消防大队、文化广电体育出版局配合。
(四)农垦系统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农垦系统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重点是加强液氨(氨水)企业的生产、储存、经营的整治和监管,杜绝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加大打击力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不得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经交通部门资质认定。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必须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交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地,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此项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南平农场、岭门农场配合。
五、整治时间
2006年7月25至10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促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各项整治工作,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整治方案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全力。各乡镇、各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整治中针对危险化学品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按照各自其职和权限,依法做出处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的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县文化广电体育出版局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须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对反面典型要敢于曝光,形成舆论监督氛围。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从严处理,触犯刑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牵头单位要在2006年11月10日前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综合全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情况上报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