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府〔2006〕86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农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5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建设局 2006年6月5日)
为切实做好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建设行为,提升兴隆旅游区的整体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专项整治办法》(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为依据,以提高旅游区的品位、美化旅游区环境为目标,重点整治《兴隆温泉旅游区整治规划》范围内的违章建设项目,进一步强化兴隆旅游区的规划管理,确保《兴隆温泉旅游区整治规划》的全面实施,逐步将兴隆旅游区建设成为一个拥有热带滨河生态景观环境、丰富独特的娱乐项目和完善的配套设施的高水平的旅游区。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项目的整治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何君才(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 彪(市法院院长)
王华民(市建设局局长)
符 平(市公安局局长)
冯 炜(兴隆华侨农场场长)
成 员:陈 雄(市法制办主任)
温桂春(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吴明阳(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黄小平(市旅游局局长)
符福洪(市监察局副局长)
莫儒钊(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士尤(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宁铂(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任)
汤 坚(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邹桂益(市武警中队队长)
孙长志(兴隆公安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王华民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法院、公安、消防、武警、建设、旅游、市政、城监等部门抽调。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整治范围。
《兴隆温泉旅游区整治规划》规划范围内的所有违章建设项目,即从东线高速公路石梅出入口至兴隆旅游区范围内。
(二)重点整治内容。
在专项整治范围内,重点整治以下违章建设项目:
1、凡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含临时建筑物);
2、临时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或者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专项整治实施的方法和步骤
(一)整治的方法。
市政府对专项整治范围内的违章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模底,综合分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专项整治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采取“三先三后”的方法对违章建设项目分类分段进行整治。
1、先整治重要地段,后全面铺开。先整治兴隆旅游区兴梅大道、温泉大道、康乐大道等主要道路两侧的违章建设项目,后整治其他道路两侧的违章建设项目。
2、先整治重点、难点项目,后整治一般项目。先整治应拆除的违章建设项目,后整治可以通过处罚后补办有关手续的违章建设项目。
3、对应拆除的违章建设项目,先发布通告,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拆除。
(二)工作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实施:
1、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7月上旬至7月底)
市政府于2006年7月中旬组织召开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并开展一系列宣传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专项整治活动。采取万宁广播电视台报道、宣传车巡回宣传和张贴通告等方式,重点宣传《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专项整治办法》和公布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项目。万宁广播电视台跟踪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2、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7月中旬至8月上旬)
在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项目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市建设局再逐个逐项调查核实,并按《专项整治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分类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3、整治阶段(2006年8上旬至9月底)
在调查核实违章建设项目的基础上,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专项整治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处置方法,属应处罚的,发放《违章建设工程处罚决定书》。对确定拆除的违章建设项目,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对符合规划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且对兴隆旅游区的环境没有造成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拒绝整改又逾期未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4、强制拆除阶段(2006年10月上旬至12月底)
根据《违章建设工程处罚决定书》的有关规定,对通告颁发后,责令限期拆除的违章建设项目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组织强行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专项整治总结阶段(2007年1月上旬)
全面总结专项整治的成绩和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应措施,遏止影响兴隆旅游区环境的违章建设项目再次发生。2007年1月中旬,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兴隆违章建设项目的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专项整治原则和要求
(一)依照《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和《专项整治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兴隆旅游区范围内的违章建设项目进行整治。
(二)凡确定应拆除的违章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给予任何补偿。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兴隆旅游区违章建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市建设局负责调查摸底和核实违章建设项目等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章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违法的依法予以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对违章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宣传报道工作;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门负责维护专项整治工作的安定,保证整治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法院部门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治理城市、开发区违章建设的顽症,不仅要靠集中整治,还应在平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力争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是要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健全城市、开发区建设监察信息机制,完善违章建设行为的巡查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制止和查处城市、开发区违章建设行为。二是要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城市、开发区违章建设的形成,有着诸多的原因,其中也确实包含着规划执法监督无力等因素,要强化规划执法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审批,树立规划权威;三是必须加强规划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工作力度,谁违规就处罚谁,谁违规审批、发证,就追究谁的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五)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到步调一致,不走过场。同时,必须加强督促检查,违章建设项目整治到哪里,就要督查落实到哪里。参与整治的工作人员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