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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人劳保[2006]183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海南省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要求,加快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素质整体提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指导,从提高企业竞争力出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及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校企合作,加快培养一大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在完成“三年三千”新技师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力争“十一五”期间培养新技师和高级技师6000名,培养高级技工1.2万名,使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由目前的3%提高到6%,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由目前的0.5%提高到1.5%,并带动中级和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二)建立起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三、实施范围
重点是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人数较多、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同时,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四、措施办法
(一)实施“新技师培养示范工程”。省人事劳动保障厅选择3―5家规模较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的企业作为新技师培养示范单位,指导其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新技师培养计划。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也要选择1―2家市县属企业,作为新技师培养示范单位,指导其制定并实施新技师培养计划。通过抓好一批重点单位的新技师培养工作,发挥其示范作用,推动全省新技师培养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10年,全省大部分重点企业都启动新技师培养工作。
(二)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创新后备技师培养模式。在高级技工学校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中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试点工作,探索通过学校教育方式培养后备技师的途径和方法。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经单位认可推荐,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指导高级技工学校和具备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共同组织实施新技师的培养工作。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能力建设。积极争取政府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经费、国家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等资金,支持技工学校,特别是高级技工学校的发展,争在“十一五”期间建成一所技师学院。有条件的市县,应积极争取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高水平公共实训基地。大力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培养新技师中的作用。加强技师培训教材和考核题库建设,完善技师考评题库,组织编写适合我省实际的技师培训教材或补充教材,为技师培训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四)完善技师考评办法。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采用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实行社会化鉴定。选择部分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改革试点,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法。进一步突破比例、资历、年龄、身份限制,对于那些职业技能精湛,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及其在带徒、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批准,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对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评。
(五)建立通过技能竞赛进行社会公开选拔培养新技师的成长通道。鼓励支持各行各业举办各种类型的技能竞赛,在全社会形成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和岗位成才的良好氛围。省或市举办的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为标准的技能竞赛,只要从国家题库抽题或组织专家按职业标准命题,规范化程度和竞赛质量有保证,省级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选手授予“海南省技术能手”,获得前3名和市级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选手由省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竞赛中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成绩都合格的选手颁发相应职业资格等级。
(六)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对在新技能培养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优先选送参加“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督促有关部门按照中办发[2006]15号文件要求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国有和国有控制股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落实琼府[2006]17号文的要求,建立我省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定期开展“海南省技术能手”和“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活动,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并完善职工凭职业技能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
(七)积极筹措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市县向当地财政部门争取专项经费,用于本地技师培训计划的组织推动和基础工作的开展。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落实技师培训经费。培训机构和承担委托培训任务的企业,可根据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从地方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八)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技师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政府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各行各业的技术能手和标兵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高技能人才、争当技师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管理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本省新技师培训工作的统筹安排、指导协调,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行业及大型企业集团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相应的工作: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新技师考评工作并为新技师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和各行业及企业集团负责制定本地区、单位新技师培养计划并组织新技师培训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2006年7―8月为计划启动阶段。主要任务是:
1、对本地区及及行业、企业需求进行调研,并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的政策措施;
2、确定重点示范企业,并指导其制定实施方案。
(二)2006年7月―2010年12月为计划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
1、组织实施新技师培养;
2、做好基础工作和技术支持;
3、每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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