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临府〔2006〕51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加来、红华农场,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单位:
为了加强我县防雷工程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质量,提高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412号令、《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412号令,加强防雷行政许可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气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是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省政府第178号令《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规定气象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临高县气象局作为我县防雷主管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和认真实施,各有关单位也应当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临高气象局实施防雷行政许可,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
二、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范围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必须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3、邮电通信、广播电视、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 防雷装置设计应根据临高地区雷电活动的规律以及临高地质、气象和环境等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 临高县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县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临高县气象局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县气象局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未经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原设计的,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 临高县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临高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2、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县气象局监督管理。
3、 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随工程进度实行跟踪质量检测。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报请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进行防雷工程跟踪检测,特别是对隐蔽工程逐项进行检测。检测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防雷工程竣工后,检测单位出具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该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技术依据。
4、 负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临高县气象局接到申请后,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由县气象局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县气象局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防雷装置竣工检测实行资质管理
凡从事防雷装置竣工检测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依法取得海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海南省气象行业组织颁发的《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规定范围内开展竣工检测活动.对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而从事竣工检测活动的,临高县气象局将依法予以取缔,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防雷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
我县目前还没有成立政务服务中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申请暂时到临高县气象局办理。
五、法律责任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临高县气象局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临高县气象局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不具备防雷检测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的,将由县气象局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六、监督检查
临高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对全县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电话:28285384。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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