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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府〔2006〕68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十二届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四日

万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保持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对突发事件发展全过程的处置能力。
(三)分级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除重、特大特殊事件外,一般区域性突发公共事件由所在镇政府、国营(华侨)农(林)场负责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概念、分类与分级
(一)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二)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四)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五)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六)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严重(IV级)、比较严重(III级)、相当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个等级。
(七)一般性(包括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国营(华侨)农(林)场处置;相当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处置;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性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处置或者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处置。
四、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和国家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制定市各专项应急预案的依据,市各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与职责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人民武装部部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消防大队大队长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国营(华侨)农(林)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2、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3、决定启动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4、组织力量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5、检查、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华侨)农(林)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林)场相应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一)督促落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二)组织和实施拟定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三)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林)场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四)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五)承担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六)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林)场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七)组织制定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八)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九)完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指挥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需要临时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现场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分管副市长或所属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长。发生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伤亡事故(即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所属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长;发生相当严重(II级)或特别严重(I级)突发公共事件,即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长。指挥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和命令;(二)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三)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四)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五)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四、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工作,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处置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二)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中的警戒与管制、人员疏散、恐怖袭击快速反应等应急措施,同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和疏散,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三)市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四)市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火灾、爆炸和毒物泄露事故的现场;组织参加伤亡人员搜救。
(五)市卫生局:负责重大传染病、人间禽流感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病人的隔离和救治;开展对中毒采检、调查和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六)市交通局: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负责交通事故施救工作。
(七)市建设局:负责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物实施抢险救援。
(八)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事故的扑救。
(九)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监测、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故现场污染物,分析环境污染程度,制定实施受损环境修复方案;负责矿业事故的抢救。
(十)市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安全事故的处置。
(十一)市农业局:负责农药经营安全事故的抢救和重特大动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以及处置工作。
(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施救。
(十三)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包括住宿、教学设施、消防安全、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
(十四)万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专项设备等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处置措施。
(十五)市民政局:负责灾民生活物资的调配供应和善后处理。
(十六)市三防办:负责制定防风、防汛预案。
(十七)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特大气象灾害服务方案,同时协助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温、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十九)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储备金的储备、启用。
(二十)市监察局:负责对处理发生事故中的渎职、失职及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二十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采访报道。
(二十二)万宁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第三章 应急准备

一、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林)场和市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林)场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三、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综合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志愿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体系。
四、市公安局负责整合训练交通救援,地震地质救援、火灾救援、污染源处置、恐怖袭击快速反应等灾害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万宁电信公司、市建设局、市交通局、万宁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整合训练通信、燃气、建筑、道路、电力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林)场、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村委会负责志愿者队伍组织和管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
五、各专业队伍管理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应急队伍整合训练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六、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市广播电视台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全市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危害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应对能力。
八、市政府应保证专项资金储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需要储备相关的食品、药品、专用帐篷和救生器材等应急常备物资,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第四章 信息与报告

一、信息监测与预测
(一)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林)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业区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华侨)农(林)场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常规信息监测与对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并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二、报告
(一)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110”报警电话报警。
(三)市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进行分析判断处理,立即报告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件的单位、地点、接警时间以及目前事故现场的情况,需要增援的具体要求。根据市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的指示,市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IV级、III级事件,II级、I级事件,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二、指挥与协调
(一)市专项预案启动后,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性质和程度,成立现场指挥中心,现场指挥中心指挥长由事件所属类别的分管副市长或者经副市长授权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市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事件的类别,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指挥长,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各负其责,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
(二)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别,启动各专项预案。
1、重特大爆炸物品,剧毒品或放射性物品泄漏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大型公众活动发生的重特大群死群伤事件。
(1)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2)市公安局接警后,应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查明事故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控制事态扩大。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防止逃匿;(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国土环资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2、城乡引发的火灾事故。
(1)由市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处理;(2)市消防大队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灭火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3)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从安全通道疏散,有关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和场所,应及疏散;(4)市公安、卫生、交通、安监、环保、建设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灭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5)具体火灾扑救预案由市消防大队负责制定。
3、重特大中毒事故。
(1)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药监、交通、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2)市卫生局接到急性中毒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快速检测和现场卫生学调查,识别和评价危害源,为人员中毒救治和事故处理提供依据;(3)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侦检数据,迅速组织现场急救,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4)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4、承压特种设备引发的事故。
(1)由万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安监、建设、供电、消防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2)万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3)切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可能引发的危化品事故及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4)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不同事故时要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救;(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万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
5、危险化学品事故。
(1)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处理;(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警后,组织调用专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技术指导工作,查明危化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3)市公安、卫生、环保、交通、消防、建设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人员疏散、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伤员救助、环境监测等工作;(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6、重特大交通(包含公路、铁路、水上交通)事故。
(1)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交警、安监、消防、卫生、药监、环保、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2)市交通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设立警戒线,快速进行人员救助,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3)水上交通引发的事故,要进行水面清污等有关工作。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
7、林业火灾事故。
(1)由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消防、卫生、交通、气象、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配合;(2)市林业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火队伍赶赴现场,详细了解火场发展趋势,选择扑火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3)必要时,组织周边群众从安全地带疏散;(4)扑灭明火后,要安排人员看守火场,防止火灾复燃;(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制定。
8、建设施工事故和建(构)筑物倒塌事故。
(1)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消防、卫生、安监、交通、供水、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2)市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工程设施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实施救治运送;(3)妥善保管有关的证物,收集建设施工有关资料及情况;(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
9、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矿业事故。
(1)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安监、交通、工商、卫生、工会、供电等有关部门配合支持;(2)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环境监测组赶赴现场,实地堪查并记录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环境事故现场状况,划分污染区域等级,评估污染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3)制定并组织实施受损环境修复方案;(4)组织有关部门抢救伤亡人员;(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制定。
10、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1)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交通、环保、边防、卫生、电信、气象等有关部门配合;(2)市海洋与渔业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详细了解事故遇险状况,确定搜救方案进行施救;(3)组织有关部门搜救伤员和贵重物品;(4)气象部门应及时提供海上搜救的气象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水温、浪高等;(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
11、农药经营使用安全事故。
(1)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卫生、安监、药监、工商、公安、质监等有关部门配合;(2)市农业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对伤害人员进行紧急救治;(3)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制定。
12、台风、洪水及溃堤、溃坝灾害事故。
(1)由市三防办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人武部、气象、民政、建设、卫生、粮食、电力、交通等部门配合;(2)市三防办要根据风情、水情变化情况分析,提出决策防御措施,迅速通知各镇、各国营(华侨)农(林)场及有关部门组织落实;(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风、洪灾害的抢救工作;(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三防办负责制定。
13、学校安全事故。
(1)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消防、建设、气象、卫生、交通、安监、供电、民政等有关部门配合;(2)具体应急预案由市教育局负责制定。
14、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1)由市旅游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消防、安监、工商、质监、卫生、药监、农业、旅游等有关部门配合;(2)具体应急预案由市旅游局负责制定。
15、重特大气象灾害事件。
(1)由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卫生、民政、交通、供电、建设、安监、广电等部门配合;(2)具体应急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制定。
16、破坏性地震事件。
(1)由市地震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消防、人武部、交通、建设、卫生、气象、电力、电信、粮食等有关部门配合;(2)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制定。
17、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1)由万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市卫生、公安、工商部门配合;(2)具体应急预案由万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三、扩大应急救援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以我市救援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救援工作。
四、应急事件结束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事件的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事件结束。
(二)应急事件结束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2周内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五、新闻报道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经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核,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第六章 应急救援经费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的,导致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服从指挥的;(三)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四)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五)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七)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八)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

第八章 预案审定和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各专项应急预案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
二、市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三、本预案由万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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