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九所新区香蕉加工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通告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九所新区香蕉加工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通告
乐府[2006]13号
为了依法做好征用土地工作,保障九所新区香蕉加工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九所新区香蕉加工厂。
二、批准征用土地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琼土环资函[2004]547号。
四、征用土地位置、四至范围及面积:
九所新区九龙大道东侧,四至范围为:东至距铁路100米处;西至九所镇十所村用地;南至九所镇十所村用地;西至九所镇九所村用地;北至九龙大道,面积220.476亩。其中九所镇十所村第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村民小组被征用土地面积为170.91亩;九所镇九所村第八、第十村民小组被征用土地面积为49.566亩。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1、水田:7000元/亩;
2、园地:5000元/亩。
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乐府函[2003]20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被征用土地但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以下规定的期限,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领取补偿费:
1、登记时间:2006年7月8日―2006年7月25日;
2、登记地点:九所镇国土所。
八、被征用土地但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第七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领取补偿费,视为自愿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九、凡从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十、因九所新区香蕉加工厂建设项目需要,2006年7月8日--2006年7月25日,所有在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坟墓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必须自行搬迁,否则,将按无主物处理。
十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二00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