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屯昌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屯府办〔2006〕61号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屯昌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
《2006年屯昌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2006年屯昌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深入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根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司法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海南办事处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琼土环资[2006]87号)要求,县政府决定于2006年6月至11月,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创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良坡水库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良坡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整治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取缔保护区内的直排口,确保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不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2、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南渡江和万泉河流域在我县范围内沿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以及我县境内吉安河、安墩溪、大颜溪等沿岸企业超标排污问题,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我县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
1、坚决纠正工业项目在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并超标排污的,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在我县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重点是木材加工、橡胶加工、造纸、畜禽养殖场、公路(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等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的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
(四)集中整治加油站(油库)环境违法问题
对我县范围内所有加油站(油库)、煤气加气站(库)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加油站(油库)、煤气站(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和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情况,要求其落实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对未批先建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虽经环保审批但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投入试生产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虽经环保审批和执行“三同时”制度,但逾期未申请环保验收的要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对未经执行环评制度投入生产的要责令停产。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县政府重新调整县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组 长:冯蔚本(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唐南江(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廖善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启昌(县监察局局长)
陈海翔(县发改局局长)
陈 东(县司法局局长)
韦长茂(屯昌工商管理局局长)
韩茂丰(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符宏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副局长)
王海鹏(县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 龙(屯昌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韩茂丰兼任,副主任由王海鹏兼任,工作人员有:黄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符明章、杨广南、陈涛(县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钱雄(县政府办),邝能魁(县发改局),邱良进(县工商管理局),赵泽玮(县司法局),吴祖霖(县安监局),李莉(屯昌供电公司)。
联系人:黄椿;联系电话:67812339;传真:67815643。
2、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有关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调、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将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追究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一是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二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时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的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氛围。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一是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星期五要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办公室书面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报送阶段工作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二是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境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的各项信息。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6月)
根据省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行动继续动员和部署。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06年7月―10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和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挂牌督办案件名单、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企业环境违法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加油站(油库)环境违法情况、本阶段工作报告分别于7月26日、8月26日、9月26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06年11)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20日前将《2006年屯昌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