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通知
三府〔2006〕7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也是稳定军心、支持部队建设、密切军地关系,促进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自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来,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原来执行的优待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委常委会议第四届第72次会议(议军会)精神,决定从2006年4月起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从2006年4月起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优待金从现行的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属市级管辖的义务兵(含省属单位,农场),由市财政局将经费核拨到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属镇级管辖的义务兵,各镇要定时将名单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由市财政局将经费核拨到各镇,由各镇民政事务所发放。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