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府办〔2006〕38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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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
安全性评价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我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高我市综合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琼府[2004]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安全性评价审查制度。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三)各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到市地震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登记确认手续,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及其依据,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对必须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不得设计,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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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经市地震部门确认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地震部门根据地震区划成果或《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域图(GB18306-2001)》,结合现场地震波速和地面脉动测试等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
四、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琼府[2004]50号)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好工程抗震设防关,对未经市地震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不予审批。
五、对于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项目审批部门应通知市地震部门参加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的论证和审查。
六、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支出,纳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海南省防城减灾条例》、《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一览表
主题词:地震 设防要求 安全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8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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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一览表
交通工程
1、公路和铁路干线的大桥、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互通式立桥;
2、铁路干线的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
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能源工程
1、大中型水库(蓄水量≥1000万立方米)大坝和位于市域内或上游的挡水坝;
2、单机容量超过300MW(含300MW,下同),或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水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200KV的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00KV变电站,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通讯工程
1、大功率(≥ 100千瓦)广播电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2、市通讯设施的主机楼;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房。
生命线工程
1、供气、供电、供热的主要干线,贮油、贮水、贮气工程;
2、市(区)及其以上粮食加工厂、粮食仓库及大型冷库;
3、市(区)及其以上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及重要医疗设备和手术室用房。
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废料处理、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其他重要工程
1、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全厂性动力设施,通讯、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重仪器(仪表)间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高度(坚硬、中硬场地,高度≥米;中软、软弱地高度≥60米),面积超过500┫的贸易、金融、宾馆等建筑工程;
3、位于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高工十层及其以上或建设投资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建筑工程;
4、市、镇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安全、消防等)和指挥机构办公房;
5、人员集中的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大会堂、学校、车站等公共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