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琼土环资察字〔2006〕7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精神,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4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
2004年以来,我省组织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等专项行动,打击和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矿山企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矿山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监管不到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等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我省沿海地区锆钛矿非法开采破坏海防林和海岸生态环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存在威胁海南生态环境的安全隐患。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充分利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良好契机,按照省政府和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要精心组织排查,摸清各类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状况;要严格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要落实责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确保矿山环境整治和环境监管规范化工作取得实效,在2006年底前完成矿山环境整治任务。
二、加强执法,着力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违法行为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对本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的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依法关闭、取缔并查处在禁采区内开采的矿山企业。各市、县要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采矿行为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凡发现在上述地区采矿的,要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根据实际破坏情况制定并实施生态恢复计划和措施。
(二)要依法关闭采用落后生产能力和落后生产工艺的矿山企业。对采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中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矿山企业,要坚决淘汰或取缔;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实施生态恢复措施。
(三)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矿山企业。凡是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建或停产整顿,补办相关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的相关责任。
(四)查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按照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联合印发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要求,对采、选矿的废水、废气处理和固体废物、尾矿贮存以及废弃地复垦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尤其是破坏饮用水源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限期不改、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五)排查整改矿山企业环境安全问题。检查金属矿山采、选工艺废水处理设施以及所有矿山尾矿贮存设施的环境安全,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规定整改期限,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
三、落实责任,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管理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污染防治、生态恢复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把矿山新建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批准;未制定矿山生态恢复方案的,一律补做;存在环境风险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项目施工建设期间的环境监察,严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进程。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应在2006年10月底前完成清查工作和限期整治工作,并在2006年11月10日前将工作情况总结报送我厅,并提交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由我厅汇总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联系人: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 林荟 蔡兴忠
电 话:66735628
附件:各地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