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商务运[2006]255号
各市县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
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年16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
(一)根据商务部《汽车贸易政策》第三十条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的有关要求,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商务部门将按照国务院307号令的要求,对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在“十一五”期间,我省原则上仍保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额2家(海口、三亚各1家),其可在有条件的市县依法设立分公司(每市县只能设立1家分公司)。在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以外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能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二)拟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含分公司,以下称申报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县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的先后或所具备条件的优劣,作出推荐意见报省商务部门。省商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符合规划的确认书。申报企业凭省商务部门的规划确认书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申报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还须到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方可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省商务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具有合法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公司。
二、运行监管
(一)登记、备案并公告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务院307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商务、工商、公安、交通部门的监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商管理部门对未按本通知规定申办程序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务院307号令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已按规定程序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监管。
(三)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国务院307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监管,并配合工商部门对非法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予以查处。
建立全省报废汽车信息公告网站及公告制度。各车管所要认真清查报废汽车档案,定期在省公安交警网站上公告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布未及时办理报废汽车注销登记的车主信息资料。
(四)交通部门实施运输行业报废汽车跟踪制度。建立营运车辆报废时限跟踪制,凡经营期满的运输车辆停止运营,收回及注销其营运证,并将车辆情况抄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根据该车的报废时限作具体处理。对报废后需继续办理营运证的车辆,须审核其车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后,方可换发新车营运证。对经营期满的运输车辆,如不能及时收回营运证的,仍依法予以注销,并在省交通网上公布,通报公安部门。
加强汽车修理企业管理。坚决扼制和杜绝暗中拆解、拼装汽车和变卖“五大总成”的违法行为。
严查非法营运。加强对道路上行驶的营运车辆的检查,坚决堵住报废车、拼装车搞营运。
交通征费部门要加大养路费征缴力度,对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形成的养路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到交通征费部门办理养路费的注销登记。
(五)商务、工商、公安、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对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窝点、造成重大事故的交通工具非法来源地(点)及人民群众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法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或个人窝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凡举报一经查实,一律强行没收报废车,并拉到有资质的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回收拆解。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程序
(一)经过登记、公告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展回收业务前须向省商务部门申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公安交管部门对报废汽车拥有单位和个人按国务院307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三)各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公司只能回收拆解本地区报废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收购报废汽车时,应在查验并接收相关证照无误后,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和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再凭相关凭证到公安车管部门代车主办理注销车辆登记并领取《机动车报废注销证明书》。
对回收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到场监督拆解。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为广大机动车主提供全面服务,并协助公安车管部门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登记台帐,对每一台回收的报废汽车都必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此作为统计数据的依据,并于每月5日前将统计数据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四、资金补贴
根据国家年度老旧汽车报废补贴的《公告》要求,凡符合国家当年度发布的报废车补贴规定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均可在指定年度的下半年向省商务厅申报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书;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凭证(单位的介绍信或个人的委托书);
(三)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注销证明书》;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必要时应提供的车辆来历证明或转让证明材料等相关凭据。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车主发放补贴。
五、年度审核
商务部门对全省已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公司每年12月底进行年度审核。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交通部门按照年审内容及要求,对回收企业进行检查,对年审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回收企业的年审资料按时报省商务部门。对年审合格的企业省商务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年审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停业整改,合格后才能继续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六、联系方式
单 位 电 话 传 真
省商务厅 65330684 65335988
省工商局 66767991 66767722
省公安厅 66708950 66767834
省交通厅 66567198 66789396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报废车汽车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交通厅
二00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