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废旧物资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府办[2006] 42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废旧物资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昌江黎族自治县废旧物资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废旧物资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强化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管理,规范秩序,严厉打击废旧物资收购行业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省政府琼府[2003] 22号和2006年4月11日印发的《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加快废弃处理的产业化,促进废弃物转化为可利用资源;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逐步建立有利于提高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行业管理、布局合理、管理科学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二、成立昌江黎族自治县废旧物资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县废旧物资的经营管理工作。组长由副县长郭祥理担任;副组长由县公安局副局长许淞淋、县政府办副主任符永学、昌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陈如坤、县供销社副主任符信光担任;成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符信光(兼)。
三、全面整顿废旧物资市场
(一) 按三月十七日召开的县长办公会议精神,从今年
四月底开始对我县废旧物资经营回收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工作。
(二)坚决打击收购供电、通讯、城乡公共设施等专用器材,特别是打击收购供电电缆(线)、变压器铜芯、通讯电缆(线)、道路下水道顶盖等违法行为,端掉销赃、窝赃违法犯罪黑点。
(三)对现有的废旧物资回收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未按有关程序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废旧物资回收站一律予以取缔,并收回其营业执照。
四、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站的经营管理
(一)废旧物资市场管理职能归口县供销社行使。今后凡申请办废旧物资网点,必须向县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县工商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然后送县公安机关登记建档,方可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办证,对废旧物资回收站实行年审制度,凡年审不合格或未办年审的,由领导小组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废旧物资回收站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功能,必须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储存场地相对固定,围墙隔离,避免造成二次污染。要与居民区相对隔离,站内要规划合理。
(三)合理配置废旧物资,按石碌城建总体规划的要求,
-3-
在石碌城区周边按东、南、西、北的布局,重新选址建设收购点。收购点选后实行公开招标,进行统一管理。原则上石碌城区只按原审批设立8个收购点。
五、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管理
(一)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由公安、工商、供销、环卫、城监等部门派员组成联合市场整顿队伍。
(二)公安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收购供电、通讯、交通、城乡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查处销赃、窝赃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点。
(三)工商部门要维护废旧物资经营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查处超越范围经营,规范市场行为。
(四)废旧物资如需要调运到县外时,必须到县供销合作联社下属公司(土产公司)办理有关放行手续,方可外调。在县辖区内调运的,须持有县供销合作联社的证明或调拨手续,原在昌江持有海南省再生资源办公室放行手续的要全面清理重新核定。
(五)供销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经营网点内部管理,严格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市场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公安、工商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六)加强对废旧物资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凡是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人员,须经县废旧物资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
格,统一佩戴县业务主管部门印制的《废旧物资收购员上岗证》,违者由县稽查队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根据省政府琼府[2003]22号文和我县的实际,由县废旧物资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原废旧物资收购点进行全面整改。时间从2006年4月28日至6月28日止,利用2个月的时间,对全县辖区内的所有废旧物品收购网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违反城市建设规划,有损市容市貌、污染环境;未经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设点;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经教育仍不改正;超范围收购及有窝赃销赃行为的废旧物品收购网点,一律予以撤消或取缔,违规违法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县废旧物资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做好各废旧物品收购网点的登记、备案等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建立起和长效监管机制,使我县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经营秩序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