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琼卫基妇〔2007〕32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我厅制定的《关于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城镇社区居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基妇处。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
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琼府[2006]66号)精神,配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公立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形成业务联动、优势互补、疾病诊治连续化管理的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目标,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政策引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
在海口、三亚、东方、屯昌4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市县,逐步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社区首诊制度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新型医疗服务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试点工作。各试点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区域内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组织实施。试点市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市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逐步推进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
(二)确认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畴,大力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联网管理。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将适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制资质,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建立完善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结合医疗保障各项制度,发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患者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康复再回社区。参保病人下转时,可无须再次支付起付标准,上转时只须补足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各试点市县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优化就诊流程,改善服务环境。认真抓好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强化基本理论学习和技术操作训练,通过建立家庭病床等服务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慢病管理、康复跟踪服务。全面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制度,强化综合服务、连续服务、上门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熟悉和掌握双向转诊的基本原则,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力量支持。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公共卫生保健服务机构,要承担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的任务,根据受援单位的功能及需求,实行定点技术协作、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中高级职称医务人员定期到社区会诊,组织查房、病例讨论、学术报告会和开展示范诊疗等形式,帮助社区提高医疗质量、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认真执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管)医师以上职称前到社区(农村)服务的制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正确的医疗消费理念。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健康社区行”和“卫生进社区”等活动,通过义诊、健康教育咨询、讲座、健康检查、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通过广泛的宣传,政策引导和优质服务,引导社区居民树立科学的就医观念。
四、指导原则
(一)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以及家属亲属的选择权,切实当好患者的参谋;
(二)分级诊治的原则:一般小病、常见病常规诊治在社区,危急重难症诊治在上级医院,一般康复或临终关怀在社区;
(三)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病人病情和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就近转诊病人,做到方便、快捷;
(四)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意愿,有选择地将病人转诊至专科、专病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提高诊治的有效性;
(五)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检查结果通用,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病人的费用;
(六)连续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照护。
五、转诊条件
(一)上转条件
除急诊抢救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下列患者上转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疗:
1. 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者;
2. 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3. 各种原因致大出血、咯血者;
4. 急、慢性疾病,病情较危、重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5. 诊断不明确或常规治疗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
6. 有手术指征,属《海南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规定的手术病例;
7. 甲乙类传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和丙类传染病人;
8. 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9. 患恶性肿瘤需要手术、化疗者;
10. 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因技术、设备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处理的病例。
(二)下转条件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下列患者下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后续治疗、康复或照护:
1. 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或缓解进入疗养康复期的病例;
2. 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或诊断明确,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3. 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病例;
4. 甲类及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需治愈后才能出院,其他乙类传染病人及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和丙类传染病人经治疗后症状缓解或症状较轻,且解除隔离期者;肺结核病经定点诊疗医院治疗出院后实施督导管理者;
5. 各种恶性肿瘤的晚期非手术治疗或临终关怀;
6. 老年病人护理和照护;
7. 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病人;
8. 经治疗后病(伤)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
9.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10. 自愿要求转回社区后续治疗或康复者。
六、转诊程序与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相互协作关系,并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建立季例会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双方不得截留病人。“协议”有效期为2-3年,协议到期后,如对上转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可以重新选择其它医疗机构作为双向转诊单位。如合作满意,双方应在协议到期前20日续签下一合作周期的双向转诊协议。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转诊指导原则和转诊条件及时将患者上转医院。
1. 社区医生要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协助或指导病人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项目,及时将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转往上级医院,避免患者盲目选择和减少医疗开支;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转病人时填写《海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上转单》[见附件2(黄色)],简要注明初步诊断、患者的病史及诊治情况、转诊原因等情况,由经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公章。转诊病人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填写的双向转诊上转单到对应的医院就诊。
3. 危急重症患者上转时,需派专人护送并向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同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
4. 遇有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应及时上转至相应的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相应专业的综合医院;
5. 遇有传染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将各类传染病人转至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6. 对上级医院转回社区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的患者,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逐步扩大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率,并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二)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的患者认真做好接诊工作
1. 应成立双向转诊服务部,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2. 对社区转来的病人要认真进行登记,并及时安排专人将患者送至病区或门诊,对转入病人提供预约门诊检查、组织会诊及协调处理住院事宜等服务;
3. 对社区转来的住院患者除免收挂号费外,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治疗的优惠;
4. 要定期派出专家到签定“转诊协议”的责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协助社区处理疑难病症,免费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义务对社区医生进行培训。采取长期进修或短期培训的方式,免费为社区培训业务骨干(每年度每社区1一2人,时间3-6月);
5. 要将本单位简况、特色、知名专家特长、大型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待遇编印成册,发至社区医生手中,方便社区医生转诊。积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有些检验项目,患者前往医院又有困难的,社区可按要求留取标本,送往上级医院进行检验。
6. 应将康复期、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应及时转回社区,下转病人时,要填写《海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下转单》[见附件3(绿色)],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患者治疗评估和诊断、预后、辅助检查,转回社区后续的治疗、康复方案及诊治医生签名、联系方式等材料,提供后续治疗和康复的业务指导以及必要的跟踪服务,加盖公章(或诊断专用章)后转回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下一步的康复治疗。转诊病人持医院填写双向转诊下转单到对应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各试点市县可选择一些单病种进行双向转诊试点规范。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组织领导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的政策对接,并成立由各医院和社区负责人参加的双向转诊协作组织,下设服务部,专门负责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二)制订合理的转诊流程和相关制度,搭建科学便捷的转诊平台。各试点市县卫生局、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应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指定专门部门,专门的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双向转诊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双向转诊制度实施细则,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的连续性。
(三)严格遵守双向转诊工作纪律。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遇有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在征得患者同意的基础上,有义务将患者转诊至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上转机构索取转诊费用。医疗机构对社区转来的病人,治疗结束后不下转或不提供住院治疗情况、没有下一步治疗、康复计划的,省卫生厅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医院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四)加大监督与考核力度。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明确服务范围,规定基本用药,实行低价收费。各市县(区)卫生局要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卫生单位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统筹规划、定点管理、协调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将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工作纳入对各市县卫生行政、所属医院考核指标,并对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双向转诊工作的运转实施情况和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情况。同时,不断推广全省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做法,表彰奖励做出突出成绩、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逐步完善管理机制,使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五)按照《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被认定为首诊制试点的乡镇卫生院、校(厂)医务所(室)、农(林、茶、盐)场矿等企业医院或独设门诊部的首诊制及双向转诊,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被认定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试点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定点单位,积极探索其首诊制和双向转诊试点工作。
各试点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 海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协议书
2.《海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上转单》
3.《海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下转单》
附件1
海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协议书
甲方: 区(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乙方: 医院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患者的治疗管理水平,体现分级诊治的原则,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按照我省双向转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建立双向转诊协作关系。为了规范各自行为,现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
1. 社区医生应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协助或指导病人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项目,及时将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转往上级医院,避免患者盲目选择和减少医疗开支;
2. 甲方上转病人时填写《海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上转单》,简要注明初步诊断、患者的病史及诊治情况、转诊原因等情况,由经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危急重症患者上转时,甲方派专人护送并向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同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
4. 遇有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应及时上转至相应的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相应专业的综合医院;
5. 遇有传染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将各类传染病人转至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6. 遇有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在征得患者同意的基础上,有义务将患者转诊至乙方,不得索取任何费用;
7. 对上级医院转回社区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的患者,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要逐步扩大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率,并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二、乙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责任:
1. 成立双向转诊服务部,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2. 对社区转来的病人要认真进行登记,并及时安排专人将患者送至病区或门诊,对转入病人提供预约门诊检查、组织会诊及协调处理住院事宜等服务;
3. 对社区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手术。对社区转诊来的患者无特殊情况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实行”一单通“等资源共享,根据病情合理检查;
4. 派专家定期到签定“转诊协议”的责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协助社区处理疑难病症,免费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义务对社区医生进行培训。采取长期进修或短期培训的方式,免费为社区培训业务骨干(每年度每社区1一2人,时间3-6月);
5. 将本单位简况、特色、知名专家特长、大型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编辑印成册,发至社区医生手中,方便社区医生转诊。积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有些检验项目,患者前往医院又有困难的,甲方可按要求留取标本,送往乙方进行检验。
6. 对康复期、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应及时转回社区,下转病人时,填写《海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下转单》,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患者治疗评估和诊断、预后、辅助检查,转回社区后续的治疗、康复方案及诊治医生签名、联系方式等材料,提供后续治疗和康复的业务指导以及必要的跟踪服务,加盖公章(或诊断专用章)后转回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下一步的康复治疗。
各试点市县应选择一些单病种进行双向转诊试点规范。
三、未尽事宜随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卫生局一份。
五、本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甲方法人签名 乙方法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