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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严格规范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严格规范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严格规范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的通知

琼农畜牧〔2007〕10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中心、总站),海口、三亚市农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引入行为,防止省外疫情传入,确保海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安全,根据 《海南省无规定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包括蛋类)、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产地疫情查询并取得书面答复后,方可到省外产地将以上产品引入我省。
二、未经取得省畜牧兽医局产地疫情查询书面答复就将上述产品引入我省的,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海南省无规定疫病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引入口岸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省外引入动物、动物产品(包括蛋类)、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的查物验证。如发现未持有省畜牧兽医局产地疫情查询书面答复的,应立即向省兽医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封存、实验室检测和罚款,不得违规放行。
四、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包括蛋类)、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引入口岸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指派人员配合。
五、引入的动物及其产品经实验室检验阳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扑杀等无害化处理;属于动物排泄物的,应先经无害化处理完毕后,再经实验室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属于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经检测,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应经无害化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借检查之便吃拿卡要和搞钱权交易。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附件:1、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
产地查询申请书(式样)
2、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
产地查询答复书(式样)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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