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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府办[2007]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

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产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后,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征收数量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农业人员。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土地数量、被征土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核定被征地单位被安置人口总数,交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情况确定具体安置人员对象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报乡镇政府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报县政府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
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机制。
1、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服务,每成功推荐一名被征地农民就业,补贴100元,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2、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要将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其就业。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有关精神,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职业培训费标准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费标准的80%执行。不低于400元。按照被征地农民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开展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1、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时已达到供养年龄段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还处于劳动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的,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待进入供养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下)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愿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参保缴费。
2、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时已达到16周岁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后,从征地安置方案批准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基本生活补贴补助期满后仍未就业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个人承担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承担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2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出资部分占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50%,由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县政府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从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不足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结余中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2、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和集体同意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障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按照核定的比例足额转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专户中,并将有关情况抄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支出时,由农保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农保经办机构,由其发给个人。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宣传、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实施方案从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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