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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县2007年度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证发证工作的通知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县2007年度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证发证工作的通知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县2007年度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证发证工作的通知

屯府办[2007]41号


各镇府、各有关单位、各收购点(站):
我县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工作自从实行许可管理以来取得了较好成绩,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秩序,促进我县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业的发展,提高护林保胶工作质量,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继续实行许可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07]26号)精神,2007年继续执行《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175号令),对民营橡胶原产品收购实行许可管理。为了维护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2007年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的规定,以方便胶农销售原产品为原则,合理布点,安排好收购站(点)的数量。要加大天然橡胶收购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天然橡胶收购的日常管理,坚决打击持证者乱设点收购、无证收购和偷税漏税行为,维护我县天然橡胶的生产和流通秩序。
二、申办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证,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收购场地(照片或证明);
(二)有相应的收购品种的设备、检测仪器、收集容器;
(三)有正常熟练收购的工作人员(3人/站(点)以上,申请人和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3万元以上的收购保证金(银行资信);
(五)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2007年度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申办2007年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证时间:2007年5月8日至2007年5月20日为申办时间。各申请办证的收购站(点)
要依时将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发证。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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